• 索 引 号:caizhengju/202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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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行为,提高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管理是指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范围、整合程序、资金使用、报账程序、报账资料、部门职责、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整合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原则;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用途以脱贫攻坚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整合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甘肃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级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甘办发〔2015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贫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扶贫资金精准统筹使用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7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市县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关会议精神,依法统筹整合省、市、县各级财政涉农资金,确保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脱贫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六条 中央资金主要有17项: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水利发展资金;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5.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7.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服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6.旅游发展基金;

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其他上级文件规定可以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七条 省级资金主要有14项:

1.发展资金省级资金;

2.“两州一市省级资金;

3.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

4.以工代赈省级资金;

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省级资金;

6.山洪灾害防治省级资金;

7.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资金;

8.测土配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

9.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省级资金

10.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资金;

11.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省级资金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省级资金;

12.土地开发治理项目省级资金;

13.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省级资金;

14.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其他上级文件规定可以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八条 市级资金主要有10项:

1.蔬菜产业发展专项;

2.果品产业发展专项;

3.畜牧发展专项;

4.农业产业化专项;

5.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

6.精准扶贫专项;

7.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

8.农村公路养护;

9.废旧地膜回收利用;

10.尾菜处理利用。

其他上级文件规定可以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九条 县级资金主要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需要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十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县财政局统筹整合资金

县财政局对中央省市到位可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进行归类统计,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落实县级财政用于扶贫攻坚资金,根据需求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整合资金台账。及时按原归口部门下达资金,同时将可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额度提供县扶贫办,用于统筹安排项目。

(二)县扶贫办统筹安排项目

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完善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可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资金额度统筹安排项目,所有规划、申报的整合资金安排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计效益、项目的责任人等。

(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提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发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计划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组织扶贫办、财政局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下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重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与脱贫任务有关的方面。纳入年度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务或垫资以及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允许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局要区分中央、省、市、县各级各类资金,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当年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对超过一年以上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坚决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采购和招标管理。整合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实施单位(主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复,并按批复的采购形式进行采购。利用整合资金补助实施(包含农户筹资投劳实施)的蔬菜大棚、危房改造、养殖圈舍等到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统一招标。对到户项目中需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类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项目实施行业部门对项目立项批复有明确规定外,整合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可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报备文件作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资金预拨制、报账制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预拨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流程报经审核后支付。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在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即可预拨财政资金计划数的50%;农业生产发展类等涉及物资采购的项目,在物资采购到位后,即可预拨财政资金计划数的80%。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验收合格后,除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复验合格后拨付外,其余资金全部报账拨付。质保金到期后一年内不申请复验拨付者,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结束报账程序,将该笔资金继续整合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的;

(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

(三)拼盘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五)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六)违反有关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求的;

(七)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等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经项目主管单位申请,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项目实施部门牵头,项目实施部门确定1名领导担任验收组长,组织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发改部门等相关行业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县级验收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终验。验收通过后填写《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验收表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确认。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整合资金安排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安排项目的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强化监督检查。财政、扶贫、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整合资金安排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部门、乡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推行整合资金安排项目公示制度。对整合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计划实施内容等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乡、镇、村要在公共场所和项目核心区域对项目计划、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报账程序

第二十八条 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整合资金报账制是根据清水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由报账人整理项目报账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对象为农户或报账人。整合资金的报账人是项目实施单位或县级有关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在整合资金到位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内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指标。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建设合同)确定的实施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

第三十二条 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报账人持报账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报账人报送的报账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制作《预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用款计划申请书》,报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审查。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相关归口业务股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申请书》和报账资料的审查,核准项目主管部门送审的《用款计划申请书》。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申请书》,制作《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资金支付令下达到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 支付完成后,商业银行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

第三十七条 整合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三十八条 整合资金支付到报账人的,其中预付资金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按照实施进度进行报账。

第三十九条 预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对预拨资金的安全性负责。报账人填报《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预付审批表》、(见附件1),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报账人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有效报账资料申请核销报账。

第七章 报账资料

第四十条 报账资料应按照各级职责明晰、资料分级分类归档、简化办事程序和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整理。

第四十一条 报账人报账时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

(一)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1)资金报账申请单(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审批表);(2)中标通知书(项目资金在招标限额以上);(3)合同书;(4)法人委托书;(5)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和报账单位公章);(6.工程预、决算书;(7)工程竣工报告;(8)财务决算报告;(9)审计报告;(10)发票;

11)建设单位自验报告;(12)隐蔽工程验收单;(13)申请县级验收的报告(主管部门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组织县级验收);(14)项目验收表(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表);(15)工程监理报告;(16)工程财产移交清单。

(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1、种植项目:(1)资金报账申请单(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审批表);(2)中标通知书(采购招标限额以上);(3)购销合同;(4)供货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和报账单位公章);(5)行业部门出具的苗木(种子)检疫证、质量验收单;(6)到户花名册(花名册应明确农户姓名、农户属性、家庭人口、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领取现金金额、实物数量和价格、农户签名、发放人签名、乡镇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签名等);(7)乡镇自验报告;(8)申请县级验收的报告(主管部门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组织县级验收);(9)项目验收表(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表);(10)发票。

2、畜禽良种引进项目:(1)资金报账申请单(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审批表);(2)采购小组名单(统一采购需提供);(3)动物检疫证(统一采购需提供);(4)决算表;(5)乡镇自验报告;(6)采购到户确认花名册(应明确户主姓名、农户属性、家庭人口、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农户签名、一折统帐号、村干部签名、乡镇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签名等);(7)申请县级验收的报告(主管部门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组织县级验收);(8)项目验收表(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表);(9)发票(统一招标采购需提供)。

(三)其他

1.培训项目:(1)资金报账申请单(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审批表);(2)培训计划或通知;(3)培训费用明细表;(4)项目验收表(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表);(5)发票。

2.贴息项目:(1)资金报账申请单(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审批表);(2)汇总表(领导签字、盖章确认);(3)信贷机构出具的申请拨付贷款贴息的文件及利息花名册(加盖信贷机构印章)。

3.其他:纳入涉农整合方案,但在本条规定中未明确归类的项目,参照上述类似项目报账资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报账人要据实填写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审批表(见附件2),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整合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资金整合方案,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整合方案,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印发会议纪要、报备和印发整合方案,审批整合资金的支付,组织项目县级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参与县级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局配合县扶贫办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责梳理归集列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办)通知统筹整合资金额度;配合扶贫办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负责整合资金指标下达、县级资金落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承担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管、审核、拨付、报账工作,参与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县级验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完善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方案,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项目库;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协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年度使用实施方案,对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质量组织日常检查。配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开展县级验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监委负责全县整合资金使用及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 天水市环保局清水县分局负责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用地审核或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项目实施主体。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编制部门年度整合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建设相关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相关程序,会同乡镇组织项目工程实施和验收,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健全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绩效自评,按月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项目实施落地主体。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发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及行业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年度项目实施落地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将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委等部门对整合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整合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项目发包乱打招呼,对项目申报后未实施和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原《清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清政办发〔2018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