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xczj/2023-00002
  • 发布机构:清水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甘肃省烈士纪念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甘肃省烈士纪念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烈士纪念设施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优抚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和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改造经费。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州)、县(区)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加强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用款单位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事项:

(一)维修改造经费:对烈士纪念设施及周边配套附属设施日常维修改造。

(二)环境整治经费:绿化环境,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

(三)展陈宣传经费:对文献史料、烈士英雄事迹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编纂;组织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多媒体宣传教育,组织拍摄全景VR展、拍摄红色故事宣传片、建设网上祭扫平台等宣传教育方式。

(四)祭扫纪念活动经费:对新评定烈士、零散烈士墓迁移组织安葬仪式;在清明、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为祭扫烈属和群众提供免费鲜花等祭扫用品;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

(二)、(三)、(四)单项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15%。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各年度具体支持方向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及重点扶持范围等研究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明确工作要求。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采取自下而上、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报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联合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采取书面材料方式评审,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择优安排。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向市县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用途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规划的,需按规定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做好绩效相关信息公开,提高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规定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