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司法局
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一、清水县司法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清水县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清水县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 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三)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五)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六)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七)2019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八)2019 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清水县司法局基本情况
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2、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3、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县政府行政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4、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不服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5、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6、负责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承办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9、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10、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11、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助乡镇管理司法所领导干部。
12、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1、机构设置:司法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下设二级单位有清水县公证处(事业单位)、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
2、人员构成:人员在职共计35人,其中:行政14人,事业21人;退休13人。
2019年度清水县司法局部门决算汇编单位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清水县司法局局(本级) |
2 | 甘肃省清水县公证处 |
3 | 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 |
4 | |
二、清水县司法局2019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县司法局2019年度总收入557.9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15.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87.05 万元,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28.45万元。2019 年决算数较2018 年决算数533.94万元减少46.89 万元,减少8.8%。主要是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减少,县级预算安排资金减少等。
(2)其他收入28.45万元。为本单位实拨户省司法厅下达的专项经费拨款收入,主要包括“2018年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出狱接送经费等。2019年决算数较2018年决算数22.36万元增加6.09万元,增加27.2%。
(3)上年结转和结余42.48 万元。为本单位上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按有关规定结转到本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2.县司法局2019年度总支出513.86万元,结余44.13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8万元,公共安全支出504.8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16万元,其它扶贫支出4.27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348.21万元,主要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等)方面的支出。2019年决算数较2018年决算数389.55万元减少41.34 万元,减少10.6%。主要原因是县级预算财政拨款减少。
(2)项目支出165.65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腕表等装备采购、法治宣传教育宣传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2019年决算数较2018年决算数154.51万元,增加11.14万元,增长7.2 %,主要原因是较上年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力度加大。
(二)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7.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8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等方面的支出,公共安全支出489.0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16万元,其它扶贫支出3.67万元。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36.3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31.0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5.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商品和服务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四)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1.5万元,2019年度决算支出1.13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费1.1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限制考察性因公出国,禁止公费旅游,大力压缩一般性会议和无实质内容的差旅和调研活动,减少了部分支出。2019年度决算支出数为0 万元(因公出国支出0万元,其中:当年支出0 万元,上年结转资金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1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9年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数为0万元。
(五)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02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 2018年20.41万元减少5.39万元,减少26.4%。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支出减少。
(六)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8.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8.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政府采购金额的计算口径为:本部门纳入 2019年部门预算范围的各项政府采购支出金额之和,并做好与201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政府采购资金情况表”有关数据的衔接。)
(七)2019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八)2019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对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自评覆盖率达到 100%。 2019 年县司法局认真组织, 精心准备,较好完成了计划内规定的各项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了年初设定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扔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交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反映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联合国维和摊款以及股金、基金等支出。
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我国政府(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
国际组织赠款(项):反映以我国政府(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
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
(十四)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反映各类普通教育支出。
小学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小学教育支出。
初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初中教育支出。
高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高级中学教育支出。
高等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研究生)的支出。
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普通教育方面的支出。
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反映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支出(项):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党校、行政学院等专业干部教育机构的支出,以及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支出,不在本科目反映。
教育(类)—其他教育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其他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
(十五)科学技术支出(类)—基础研究(款):反映从事基础研究、近期无法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机构的支出、专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的支出。
自然科学基金(项):反映各级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支出。
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项):反映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及野外台站的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款):反映在基础研究成果上,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
机构运行(项):反映应用研究机构的基本支出。
社会公益研究(项):反映从事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环境科学、农业等社会公益专项科研方面的支出。
其他应用研究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应用研究方面的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反映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反映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专项技术开发研究的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反映用于完善科技条件及从事科技标准、计量和检测,科技数据、种质资源、标本、基因的收集、加工处理和服务,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保存、加工和服务等为科技活动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的支出。
科技条件专项(项):反映国家用于完善科技条件的支出,包括科技文献信息、网络环境支撑等科技条件专项支出等。
科学技术支出(类)—社会科学(款):反映用于社会科学方面的支出。
社会科学研究(项):反映除社科基金支出外的社会科学研究支出。
社科基金支出(项):反映各级政府设立的社科基金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科技重大项目(款):反映用于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有关经费支出。
科技重大专项(项):反映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的经费支出。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除以上各项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十六)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化(款):反映政府用于公用文化设施、艺术表演团体及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图书馆(项):反映图书馆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各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反映公立医院方面的支出。
综合医院(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性医院、独立门诊、教学医院、疗养院和县医院的支出。
行业医院(项):反映除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外的各部门、国有企业所属医院的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天然林保护(款):反映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各项补助支出。
森林管护(项):反映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所发生的各项补助支出。
社会保险补助(项):反映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项):反映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反映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支出。
其他天然林保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天然林保护方面的支出。
(二十)城乡社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桥梁、燃气、供暖、公共交通(含轮渡、轻轨、地铁)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方面的支出。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农林水(类)—林业(款):反映政府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均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林业事业机构(项):反映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森林培育(项):反映育苗(种)、造林、抚育、生物质能源建设以及义务植树,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等支出。
林业技术推广(项):反映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区域化试验、示范和推广等支出。
森林资源管理(项):反映森林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林地保护及权属调处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森林资源监测(项):反映用于森林资源清查、核查、监测,资源状况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自然保护区(项):反映林业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本底调查、管护、试点示范等方面的支出。
动植物保护(项):反映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调查、监测,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野外放归、巡护、濒危野生动物拯救、繁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方面的支出。
湿地保护(项):反映天然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林业执法与监督(项):反映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防沙治沙(项):反映沙漠化防治、沙漠普查、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质量安全(项):反映林业标准制定、规程规范编制与实施、森林认证、林产质量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项):反映林业工程及项目的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以及规划、可研、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支出。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反映履行国际公约、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对外联络等交流合作方面的支出。
信息管理(项):反映林业统计调查、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对外发布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林业政策制定与宣传(项):反映林业法规、政策制定及林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资金审计稽查(项):反映林业部门为管理各类林业资金进行审计、稽查等方面的支出。
林区公共支出(项):反映林区公共支出。
林业防灾减灾(项):反映为预防和扑救、救治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自然水旱灾害等发生的支出。
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农林水(类)—普惠金融发展支出(款):反映各级财政部门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支出。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反映对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给予的补贴。
(二十二)资源勘探信息等(类)—制造业(款):反映纺织、轻工、化工、医药、机械、冶炼、建材、交通运输设备、烟草、兵器、核工、航空、航天、船舶、电子及通讯设备等制造业支出。
其他制造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制造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反映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棚户区改造(项):反映用于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十五)“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
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清水县司法局
2020年9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