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ifaju/2024-00050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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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丨远离“帮信罪” 不做“工具人”
发布日期:2024-12-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微普法远离“帮信罪” 不做“工具人”

近年来,清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中,帮信犯罪逐年上升。有偿出租银行卡、身份证、微信号赚零花钱,帮助他人“跑分”“刷单”,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吸引一大批青少年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活中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又实行了上述行为,并达到以下几个条件,将会达到“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五)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活中,见到下列“话术”请提高警惕:

1、“用你的银行卡跑跑分/冲业绩/参与赌博/给网络直播带货转账”;

2、“我的征信有问题办不了银行卡,借你的用用”;

3、“借你的银行卡给我的淘宝店接收一下货款”;

4、“不管你征信什么样,把银行卡给我,我都能帮忙办理贷款”;

5、......

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保持警惕,不做犯罪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