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清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当事人:甘肃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案情
甘肃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时间2003-04-2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在所属期为2019-01-01至2019-12-31日应开具而未开具不动产配套附属设施(水电表卡费、可视对讲监控费)销售的138份发票。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决定结果:
经国家税务总局清水县重大税务执法决定审核委员会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清水县税务局对该纳税人做出了以下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应开具而未开具所属期为2019-01-01至2019-12-31日不动产配套附属设施销售的138份发票,因累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决定处以罚款3000元。
三、执法案例焦点和评析
纳税人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并收取款项,付款方应开具发票,付款方应索要发票。在经营过程中,部分客户不需要发票,销售企业便不开具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意识的淡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四、办案体会
针对用票异常、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经营额差距较大,专管员应核实进项凭证、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对经营活动开具发票,认证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加强专票认证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税负偏低、异常疑点及时评估核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