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机关:清水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王××。
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14日20时26分,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省道305线清水县秦亭镇百家村附近驾驶甘EDK101五菱宏光棕色轿车运输卷烟,要求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人员来到举报地点省道305线清水县秦亭镇百家村附进行排查走访,2021年1月14日21时15分,公安人员(刘××、冯××)在省道305线清水县秦亭镇百家村附近将甘EDK101棕色五菱宏光进行拦截后,我局执法人员黄××(执法证号:甘E××××××)、刘××(执法证号:甘E××××)向被处罚人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当场在该车内查获运输的卷烟:兰州(硬珍品)伍佰叁拾肆条;红塔山(硬经典)壹佰叁拾伍条;利群(新版)贰拾壹条;红塔山(硬经典100)壹拾条(以上卷烟喷码均被损坏),共计肆个品牌柒佰条卷烟。王××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经我局领导批准同意,上述卷烟被我局以清烟存通字(2021)第××××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证:上述卷烟均系王××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从张家川县城出发途径马鹿镇经过清水县秦亭镇白家街时,在秦亭镇百家街多家卷烟持证户的铺子里购买的,购买上述卷烟后,自己驾驶棕色五菱宏光轿车(车牌号甘E××××)运往张家川县城解放东路汽车站楼下的“好又来商行”准备销售,途径省道305线清水县秦亭镇白家街时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获 ,该批卷烟经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通过卷烟条码、包装特征及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ZW620××××》等客观情况综合认定为真品卷烟。因王××购买卷烟付款的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与其提供的购进价格不能对应,且无法提供购进以上品牌卷烟的价格证明清单,对其供述的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按照2021年1月4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2021年第1期)的通知》(甘烟销[ 2021]1号)的规定,我局按照批发价格认定王××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总货值为93987.02元。
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我局向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王××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人王××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700条卷烟予以没收。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1)法律层面。《烟草专卖法》第21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烟草专卖法》第29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涉烟司法解释》第1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涉烟司法解释》第3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法规层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办案体会。实践中,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值未达到5万元,但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十万支以上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犯罪,需要从违法行为主体、运输标的物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判断:
(1)行为人(货主)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运输标的物为真品卷烟的。这种情况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万支的,属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行为人(货主)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运输标的物为真品卷烟的,这种情况下,如果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运输卷烟数量20万支以上,应将运输环节视为经营行为的一种,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行为人(或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运输标的物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或伪劣卷烟,案值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最(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应属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4)行为人(货主)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运输标的物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或者伪劣卷烟,案值15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行为人(货主)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运输标的物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或者伪劣卷烟。如果案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案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同时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便利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清水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6日, 清水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县城中山路30号“××便利店”中查获了6条“中华(软) "卷烟。现场负责人姚××称该店店主为张××,持有清水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己系张××的亲戚,是张××雇佣负责店内的日常经营。张××平时常住天水市,每个月会到店内查看一次。该批卷烟系自己从一个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处购进的,已经出售3条,购买卷烟的货款系自己支付,盈利也归自己所有。店主张××对此完全不知情。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张××进行询问,张××称自己工作繁忙,无暇顾及“××便利店”的日常经营,也不了解姚××私自购进、销售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行为。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其中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此案中,张××和姚××是亲戚并且是雇佣关系,故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姚××私自购进、销售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行为。符合“谁违法、谁负责”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并且姚××承认此行为是在店主张××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实施并且从中获益。针对张××雇佣姚××后姚××实施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的问题,烟草专卖局应当深入调查了解,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综合认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是姚××。
调查发现,张××委托姚××负责日常经营,收益和亏损由店主承担的。这种情况下,姚××购进违法卷烟并且销售,其目的是为店内增加收益,事实上违法收益店主张××不知道,而是姚××占为己有,故应当认定姚××为违法主体。
办案体会。
本案例中,姚××与张××之间虽然存在雇佣关系,但姚××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并销售卷烟,收益亦归姚××自己所有,其违法行为与张××并无关联性。按照“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清水县烟草专卖局应当认定姚××为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案由定性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