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ifaju/2021-00120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王喜平诊所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机关:清水县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王喜平诊所

     1.基本案情。

         2021218日,清水县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张建明、张小艳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王喜平诊所没有设置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的场所和设施;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收集在医疗废物专用的容器内,在诊所的治疗推车上有一具使用后没有处置的输液器、有一个生活垃圾桶和黑色塑料袋用于收集医疗废物(现场拍摄照片1张);每天诊疗活动结束后用电瓶车将医疗废物带回家焚烧处置。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拍摄照片2张,并复印了有关证件。2021218日受理后初步调查涉嫌违法,报审予以立案。经进一步细致的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合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20212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25日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202133日予以结案。同时在卫生健康信息平台、行政执法“双公示”平台填报公示,并按时限要求报送清水县司法局予以备案。

     2.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 元的行政处罚。

    3.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该案卷执法主体及处罚对象正确、合法,违法事实描述客观、完整、清晰、全面,违法事实认定准确,证据确凿,运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4.办案体会。

    此案件虽是个案,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卫生监督员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设施简陋,个人防护用品不全,院内收集、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等现象。究其原因,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人员,对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疏于管理,医疗废物收集和暂存的培训不到位。该案件也提醒卫生监督人员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深入基层、耐心讲解,使相关人员懂法、守法,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体现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