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ifaju/2023-00001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202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小作坊加工许可案

 

申请人:××小作坊

申请事项:小作坊加工登记证

行政许可机关: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上填报了《食品小作坊》申请书,经营项目为辣条加工,并提供了许可必须提交的资料。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食品小作坊》申请书;二、从业人员健康证;三、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2021年9月22日,我局入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按照辖区管辖区域进行了现场核查分派任务。核查组成员于当日按照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登记证现场核查表的18个核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价,核查意见通过。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经现场核查结果通过,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2021年9月22日颁发了《食品小作坊加工登记证》。

三、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接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全县政务服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按照《甘肃省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要求,实现了“一网办、一窗办”。

四、办案体会

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甘肃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将原需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取消,改为内部核验,申请人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即可办理登记,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进一步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将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依法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案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机关: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事项为营业执照许可,并提供了许可必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设立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章程;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五、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七、董事、监事、经理的信息表;八、股东出资表;九、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十、联络员信息表、双告知承诺书、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十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十二、审核表、归档表。2021年9月17日,我局入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当日作出受理决定。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典型意义

商事制度改革实做为“放管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转变职能,不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政策向纵深发展,降低审批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事效率实现了除公文、资料涉密的审批事项和需要专家论证、技术评审、公开听证的复杂事项外,一般审批事项均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实现在线办理,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实现了“一网办、一窗办”将各类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场主体登记注册2个工作日(含社保),申领发票及刻制印章1个工作日对招商引资企业、残疾人员、精准扶贫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开辟绿色通道,营业执照优先办理、实现1日内办结。

四、办案体会

放宽了经营范围的登记,除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保险、典当等27个行业领域外,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极大地增强了群众置业创业的积极性。大力推进简易注销工作,对未开业或者债权债务以清理完结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申请简易注销,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进行注销、挂失等公告,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选择“一网通办”,实现信息共享,为企业减轻了经济负担,极大的完善了企业退出机制,放活了市场。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清水县XX美发店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清水县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清水县XX美发店

一、基本2022 616日清水县卫生健康局监督员田瑞芳、代晖执法证件号码:E22050309285E22050309284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理发店用于顾客理发的毛巾用架子晾晒在门口,梳子、剪刀摆放在工作台面,没有设置保洁设施,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现场拍摄照片2张)。2022616日初步调查涉嫌违法,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022616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2022618日备案,2022621日予以结案。同时在卫生健康信息平台、行政执法“双公示”平台填报公示。

二、法律适用决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案例焦点评析:该案卷作为简易程序的案件,来源于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案情相对简单明了。总体来看,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四、办案体会: 经营者是学法、尊法、守法的责任主体,应当端正态度,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了解学习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法申办相关的执业或者经营许可,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主动向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学习取经,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水平。

执法人员是执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裁判员,更是普法的指导员,处罚不是目的,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才是关键。执法人员应当注重普法宣传,在执法过程中要明之依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要有裁判员的铁面无私,更要有指导员的耐心和情怀,在执法办案要努力把法、理、情结合起来,使行政执法结果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清水县XX宾馆行政许可

申请人清水县XX宾馆

申请事项:住宿

行政许可机关:清水县卫生健康局

一、基本情况申请时间:2021722日;申请事项:住宿;提供的申请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2、卫生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明;4、经营场所方位图;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卫生监督意见书;7、其它相关资料。受理情况: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申报后,我单位在2个工作日受理,于2021722日收到申请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及时转交卫生监督员现场验收。审查过程:2021725日我单位监督人员对清水县佳荣宾馆的场所功能布局、从业人员、卫生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决定予以许可清水县佳荣宾馆申请的住宿项目。

三、典型意义: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办案体会:卫生许可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每一项内容都代表特定的法律意义,都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因此许可项目的审查,许可证的核发及对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是极其严肃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落实“接、放、管、服”有关规定要求,提高了办事效率,提供了优质服务,卫生行政许可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明显提高。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清水县XX公司行政许可

 

申请人清水县XX公司

申请事项:洗浴

行政许可机关:清水县卫生健康局

一、基本情况申请时间:2022127日;申请事项:洗浴;提供的申请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2、卫生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明;4、经营场所方位图;5、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卫生监督意见书;8、其它相关资料。受理情况: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申报后,我单位在2个工作日受理,于2022227日收到申请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及时转交卫生监督员现场验收。审查过程:2022129日我单位监督人员对清水县XX公司的场所功能布局、从业人员、卫生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决定予以许可清水县XX公司申请的洗浴项目。

三、典型意义: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办案体会:卫生许可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每一项内容都代表特定的法律意义,都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因此许可项目的审查,许可证的核发及对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是极其严肃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落实“接、放、管、服”有关规定要求,提高了办事效率,提供了优质服务,卫生行政许可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明显提高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XX公司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清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当事人:XX公司

  1. 基本

    20218142030分至20218142050分,清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XX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某一包间共接待消费者2人,其中有1名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王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同意接受调查,并签字确认。

    2021818日上午,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对XX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8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行了调查询问,王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予以承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92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决定调查终结。

    202192日,县文旅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王某当场予以签收,截止10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县文旅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 法律适用决定结果

    XX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经集体合议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

    县文旅局于20211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清水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水县人民政府或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公司于20211016日依法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3. 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是一起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调取的主要证据有:1、文书《现场检查笔录》1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取证照片4张。本案中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进行证明的证据相对全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对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办案体会。

    在此次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县文旅局针对XX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按照行政柔性执法的工作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集体合议确定处罚金额,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严厉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对娱乐市场经营单位形成震慑,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文旅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基本

2022223日晚,清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清水县某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一包间共接待消费者4人,其中有2名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马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同意接受调查,并签字确认。3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马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马某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予以承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调查终结。

2022314日,县文旅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马某当场予以签收,截止3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县文旅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该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且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综上,经集体合议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县文旅局于20223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322日,当事人已在法定限期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此案结案。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是一起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歌舞娱乐场所是成年人的交际场所,进入场所的人员情况复杂,未成年人由于自控能力、判断能力较低,容易沉湎于玩乐荒废学业,甚至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因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但是广大群众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认识不足,导致未成年人自行或监护人携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消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丝毫未察觉这种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可能引发的后果。本案的办理有效遏制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消费的势头,对娱乐市场经营单位形成震慑,增强了广大群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警示效果,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便利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清水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

一、基本案情

2022116, 清水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县城中山路30××便利店中查获了6中华() "卷烟。现场负责人××称该店店主为××,持有清水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己系××,是张××雇佣负责店内的日常经营。××平时常住天水,每个月会到店内查看一次。该批卷烟系自己从一个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处购进的,已经出售3,购买卷烟的货款系自己支付,盈利也归自己所有。店主××对此完全不知情。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进行询问,××称自己工作繁忙,无暇顾××便利店的日常经营,也不了解××私自购进、销售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行为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 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其中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此案中,张××和姚××是亲戚并且是雇佣关系,故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购进、销售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行为。符合“谁违法、谁负责”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并且姚××承认此行为是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实施并且从中获益。针对××雇佣××后姚××实施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的问题,烟草专卖局应当深入调查了解,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综合认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是姚××

    调查发现,××委托××负责日常经营,收益和亏损由店主承担的。这种情况下,××购进违法卷烟并且销售,其目的是为店增加收益,事实上违法收益店主××不知道而是姚××占为己有,故应当认定××为违法主体。

  2. 办案体会。

    本案例中,姚××与张××之间虽然存在雇佣关系,但姚××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并销售卷烟,收益亦归姚××自己所有,其违法行为与张××并无关联性。按照“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清水县烟草专卖局应当认定姚××为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案由定性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清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

     

    案例2:不予许可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许可机关:清水县烟草专卖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2172,申请事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地址:清水县永清镇东关综合市场商住楼一楼提供的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受理情况: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受理单)。办理期限:本申请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5日办结,办理进程查询:网上查询。审查过程:受理该申请当日或者第二日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申请表内容和其他实地情况(其他实地情况主要包括:所属乡镇、区域类别、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安全隐患、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他是否符合属地合理化布局规划的要求等),核查人员实地核查后当场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详细情况,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制作影视资料,填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申请办理审批表”,该申请属于不符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2、《清水县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款。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场所与学校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XX202172日提出新办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实地核查,杨XX的经营场所与东关小学之间的距离是91米,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清水县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款之规定,清水县烟草专卖局于65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杨芳琴

三、典型意义。

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以来通过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并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的原则,是不断转变工作观念、不断更新工作理念,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变化和要求,让我们的服务更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

  1. 办案体会。

    对于不予许可案,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需要我们有更加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更加过硬的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尺,使我们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真正将放管服工作落到实处,让城市更加美丽,群众更加满意。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无照经营

     

    行政执法机关: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的店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道圣和冷敷凝胶产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限期10日内提交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2022年3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责令改正后的检查时发现:1.该店仍未提交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2.该店经营的道圣和冷敷凝胶,生产备案编号:黑鸡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1号,生产企业: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20,有效期至:2024/08/19;3.当场提供了购进48盒道圣和冷敷凝胶票据,现场共计剩余22盒,售出26盒,销售单价为286元/盒,违法所得按照所得全部价款计算共计7436元。

    该案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进行询问调查及证据采集,经案件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开始经营,仅购进道圣和冷敷凝胶一种一个批次,经询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于2022年3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市监罚听告字〔2022〕4 号},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2022年3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市监罚听告字〔2022〕4号} 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后仍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第六十七项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进行了责令改正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从事违法经营事实以及经营情况;

       4、《个人陈述》一份,是对其违法经营事实的确认和愿意

    接受处罚的态度;

  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3. 购进票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该医疗器械及购进数量的事实,

    7、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无照经营的事实。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436元(大写:柒仟肆佰叁拾陆整);

    2.处以人民币6140元(大写:陆仟壹佰肆拾元整)的罚款。

    三、 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当事人××经限期责令改正后仍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采集证据并立案调查,现场实施采集证据书证、物证齐全,制作询问笔录严谨,严格依照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在违法所得的计算上,严格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以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做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惩戒力度和违法成本。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严格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程序、处罚种类、违法所得计算的有关最新规定,经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当事人,通过依法调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依法采集影像拍照、证据复印等方式充分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严格按照案件办理流程进行案件查处;同时在案件查办中依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到了程序合法;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做到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裁量适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同时一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符合行政处罚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