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ifaju/2025-00032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43个县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一、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

1.清水县公安局

2.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3.清水县教育局

4.清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清水县司法局

6.清水县财政局

7.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9.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清水县商务局

11.清水县烟草专卖局

12.清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13.清水县科学技术局

14.清水县民政局

15.清水县交通运输局

16.清水县水务局

17.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18.清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9.清水县卫生健康局

20.清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1.清水县应急管理局

22.清水县审计局

23.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4.清水县医疗保障局

25.清水县统计局

26.清水县永清镇人民政府

27.清水县红堡镇人民政府

28.清水县白驼镇人民政府

29.清水县金集镇人民政府

30.清水县山门镇人民政府

31.清水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32.清水县秦亭镇人民政府

33.清水县陇东镇人民政府

34.清水县丰望乡人民政府

35.清水县远门镇人民政府

36.清水县土门镇人民政府

37.清水县松树镇人民政府

38.清水县贾川乡人民政府

39.清水县王河镇人民政府

40.清水县郭川镇人民政府

41.清水县黄门镇人民政府

42.清水县新城乡人民政府

43.清水县草川铺镇人民政府

二、有关事项

1.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由省市依法确认并公告,县级政府不再公布。

2.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清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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