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ifaju/2025-00018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人民调解的受理条件及范围
发布日期:2025-03-1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人民调解的受理条件及范围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受理条件及范围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是以下几种民间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