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水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行政建制。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开展全县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民政法治宣传、监督、调研等工作。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宣传贯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承担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工作。
(四)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县村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孤儿、经济困难老年人、留守老人和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依法登记、规范管理。
(八)负责全县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宣传贯彻《收养法》,依法开展收养登记,依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收容遣送工作。
(十)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倡导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新风尚;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做好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使用;负责全县民政业务统计工作。
(十二)拟定全县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强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三)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集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3.与县残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结合省市有关政策会同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股。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起草及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印鉴管理、保卫、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党建、组织、人事、信息报送、政务公开、提案建议办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推进本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办理经县政府公示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进驻政务大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及甘肃政务服务网站涉及事项审核加载工作,拟定政务服务事项经办规程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及时准确编报各类报表;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会计的管理;负责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和劳资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民政股。制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治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管理机构相关工作;编制地名规划;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负责县级边界的勘定、联检和管理工作。
(三)社会福利股。拟订全县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福利慈善项目;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和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社会救助股。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贯彻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资金的分配、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对接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设局长一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