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水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清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将县民政局的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宣传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变更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负责县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
(七)负责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等工作。
(九)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等工作。
(十一)负责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儿童收养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有关慈善、捐助等人员密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乡镇、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县行政区划图。
(三)与县残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工作。
第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民政局机关日常运转。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及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印鉴管理、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信息报送、政务公开、财务管理、提案建议办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推进本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经费的管理及经费的预决算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贯彻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残疾人福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资金的分配、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接工作。
(三)养老和儿童福利股。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四)社会事务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管理机构有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地名工作,承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社会组织管理股。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承担清水县社会组织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慈善事业股。负责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实施福利慈善项目。
第十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