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minzhengju/2025-00117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殡葬服务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车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2025年11月7日

甘肃省殡葬服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车辆管理,提升殡葬服务能力,保障治丧群众权益,逐步规范遗体接运和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殡仪车辆通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范围内配置、运营的殡葬服务车辆,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殡葬服务车辆是指,省内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用于接运遗体的专用车辆。

除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配置、运营殡葬服务用车。

第三条  甘肃省内的殡葬服务车辆须满足民政部《殡仪车辆通用技术规范》。

  殡葬服务用车装备标准

(一)一般运输服务车辆装备标准。

1.车辆应用密封的隔板分隔成遗体舱和驾驶舱两个区域,隔板上应留有观察窗;

2.遗体舱内必须有卫生袋、塑料袋、遗体担架等装备,应设有固定遗体或棺椁的装置或机构,防止遗体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

3.遗体舱门的开启角应满足取送遗体和棺椁、消毒灭菌和维修保养的要求;

4.驾驶舱内应有医用口罩、手套、帽子、防护服、雨鞋、绳子等装备;

5.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防滑链、消防铲等装备。

(二)长途运输服务车辆装备标准。

1.车辆应用密封的隔板分隔成遗体舱和驾驶舱两个区域,隔板上应留有观察窗;

2.遗体舱内必须有卫生袋、塑料袋、遗体担架等装备,应设有固定遗体或棺椁的装置或机构,防止遗体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应加装必要的制冷装置;

3.遗体舱门的开启角应满足取送遗体和棺椁、消毒灭菌和维修保养的要求;

4.驾驶舱内应准备医用口罩、手套、帽子、防护服、雨鞋、绳子等装备;

5.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防滑链、消防铲等装备。

(三)防护型服务车辆装备标准。

1.车辆应用密封的隔板分隔成遗体舱和驾驶舱两个区域,隔板上应留有观察窗;

2.遗体舱内必须有卫生袋、塑料袋、遗体担架等装备,应设有固定遗体或棺椁的装置或机构,防止遗体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应加装必要的制冷装置和负压过滤系统;

3.遗体舱门的开启角应满足取送遗体和棺椁、消毒灭菌和维修保养的要求;

4.驾驶舱内应准备医用口罩、手套、帽子、防护服、雨鞋、绳子等装备;

5.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防滑链、消防铲等装备。

  甘肃省殡葬服务车辆车身,须统一喷涂“殡仪专用车”标识及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可根据服务人口、火化量等因素,在确保满足群众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配置殡葬服务车辆。

  需要配置或更新殡葬服务车辆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车辆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甘肃省殡葬服务车辆配置申请表(见附件)。

(二)根据机构或公司性质,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四)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更新车辆应提前申请,防止旧车报废新车未到影响群众殡葬用车需求。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车辆信息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报市级民政部门,由市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殡葬服务车辆信息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购置的殡葬服务车辆,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应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市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殡葬服务车辆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不得购置、运营不符合《殡仪车辆通用技术规范》的车辆。未完成登记备案的殡葬服务车辆不得运营。

第十条  殡葬服务车辆不得开展除殡葬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如特殊情况须转让并继续开展殡葬服务的车辆,应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审批手续。

转让后不再开展殡葬服务的车辆,应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撤销手续,清除车身喷涂标识,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  存在安全隐患或逾期未检的殡葬服务车辆不得运营。达到报废标准的殡葬服务车辆,运营主体应在车辆报废期满前2个月更新车辆,新车需重新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除殡葬服务车辆外,其余社会车辆不得擅自开展遗体接运服务。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车辆每次仅允许接运一具遗体,不得混运多具遗体或与其他物品混装。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客货车驾驶资格条件,为人正派、品行端正、热心待人、诚实可靠,无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车辆应当服从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严禁挪作 它用,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  民政部门应指导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加强对殡葬服务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殡葬服务车辆管理档案。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殡葬服务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涉牌、涉证、驾驶改装拼装及报废车辆开展殡葬服务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遗体运输工作,凡无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开展遗体接运服务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会同甘肃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甘肃省殡葬服务车辆配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