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民发〔2019〕72号
关于印发《清水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19﹞11号)和《关于印发<天水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市民发〔2019〕28号)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清水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民政局 清水县公安局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水县交通运输局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清水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标准地名对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交往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于国防建设、社会治安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以来,我县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清理了一批不规范地名,但“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仍然存在,割断了地名文脉,损害了民族文化,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规范地名管理,传承、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地名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六局《关于印发<天水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任务如下: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点、大型建筑物(房屋、亭、台、塔、广场、体育场)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加快二维码门牌标志设置工作。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各类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二、工作原则
(一)审慎稳妥、依法实施。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相关利益主体和当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证照信息变更,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体现特色、传承文脉。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基本原则,体现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地方特色。充分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命名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新地名、好地名,树立鲜明价值导向,彰显时代精神。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中存在的机制或制度问题,不断健全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完善制度规范,有效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
三、方法措施
(一)明确清理整治对象和重点。清理整治对象主要是居民点、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天水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主要包括: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理实体实际的“大”地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洋”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重”地名。还可以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标准、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清理规范(见附件认定原则和标准)。要把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点、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作为重点,坚决予以清理整治。1986年颁布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二)合理确定清理整治清单。一是细化认定标准。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为清理整治活动提供标准支撑。二是全面摸底排查。要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通过社会征集、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地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详细掌握其在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三是形成清理整治清单。要结合摸底排查情况,采取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对拟清理的不规范地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标准化处理不规范地名。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民政部门单独或者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要面向社会及时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地名。
(四)有序清理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情况,及时清理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地图制作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对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五)大力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民政部门要依托国家、省、市、县四级区划地名数据库,构建完善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中获取标准地名信息。要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加紧探索“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压缩不规范地名滋生蔓延空间。
(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各相关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清理整治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活动和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地名管理制度,理顺审批权限,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居民点、建筑物、道路、街巷、台、站、港、场等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保护好地名文化。建立完善地名管理以“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代表政府,协调各方的职能,加强地名管理机构与相关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发现,共同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四、实施步骤
我县不规范地名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从2019年3月开始,到2019年10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3月)
由于不规范地名的长年积累,使清理整治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各相关单位按县上统一部署,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积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清理整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清理整治对象范围和方法步骤,结合本县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原则、界定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确定实施步骤和方法等。2019年3月28日前,完成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2.深入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清理重点,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关注舆情动向,制定舆应对方案,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3.全面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要专题召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部署会议,明确清理整治对象和重点、工作原则和要求、不规范地名的界定标准、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方法以及地名标准的监督和清理整治的风险评估,确保清理整治各个环节安排部署到位,为全面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4月初)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要求,以县为主体,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全面收集和掌握不规范地名、不规范地名标志、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和不规范标准地名信息等情况的底数和详情,为集中清理整治提供详实的资料和依据。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工作,并上报本单位拟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
(1)摸清底数。组织基层清查人员,进一步收集和掌握居民点、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不规范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证照和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地名地址信息的底数和详情,填报《不规范地名调查表》。
(2)分类梳理。对收集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资料,根据地名管理法规和《甘肃省列入清理整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对本地各类不规范地名进行分类梳理和界定,并按照清理整治的对象类别、地名类别、责任单位、监管部门、产生时间和原因等情况,整理编制不规范地名的初步清单。
(3)合法审查。引入合法性审查机制来严格甄别清理对象,组织专家组对列入不规范地名的初步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不规范地名初审清单和初步处置意见。
(4)风险评估。邀请相关专家、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对不规范地名初审清单和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法律评估和相关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在法律、经济(社会成本投入)、社会舆论(群众接受度)等方面的社会风险,对社会风险较大的地名应慎重处理。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5)确定清单。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社会意见,由专家组及部门间联席会议,对初审清单和初步处置意见进行审核论证,提出拟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建议清单以及相应的处置意见,确定该地名的清理整治责任单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4月上旬—9月底前)
清理整治是开展此项工作的关键阶段。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排查出来的不规范地名问题,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分类、分级、分层组织清理整治和进行标准化处理。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时应组织听证、论证,并予以社会公示。整治、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各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1)纠正违规地名。依法纠正违反国家和各级地名管理法规、规范的各类不规范地名。一是对存在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确实需要更名的不规范地名,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提出更名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更名。二是对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的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按规定程序予以更名。三是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所有居民点、大型建筑物(房屋、亭、台、塔、广场、体育场)和道路、街巷等地名,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按规定和要求补办命名审批手续。
(2)规范地名使用。及时纠正在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重点清理整治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票中使用不规范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法规标准的现象。
(3)完善标志管理。纠正地名标志设置在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完善地名标志管理。要根据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成果,按照“谁设置,谁整改”的原则,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地名 标志》(GB17733-2008)更换、增设相关地名标志。
(4)解决重名无名等现象。消除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等问题,对有地无名且确需地名的,应根据地名的不同类别,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提出命名方案,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批准、公布。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按照该地名的历史文化深度、社会使用频度、群众认可程度来筛选予以保留的名称和文字书写形式,并阐明相应的依据和理由,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批准、公布。对存在重名、同音问题的地名进行更名、调整。对有专名无通名的按照地名标准格式“专名+通名”的形式予以纠正。
2019年6月底前要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0月底前)
清理整治完成后,领导小组应认真组织验收,对不符合清理整治要求或未按要求开展清理整治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督促落实,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不规范地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并将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总结和经验做法上报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各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本单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地名工作专家队伍,保证清理整治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街路巷不规范地名清理、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督促检查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标识、身份户籍信息等清理整治规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督促使用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开发建设的居民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不规范名称,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到民政部门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桥梁、道路名称和标志的清理整治;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不规范地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称的清理和整治。各部门要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县民政局;要加强协同联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三)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经费保障。各部门要成立督查组,结合实际,适时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费由各相关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而产生的相关证照信息变更等费用。
附件:1.清水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工作认定原则和标准
3.清水县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统计表
4.清水县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整治统计表
5.清水县不规范地名使用清理整治统计表
附件:
清水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忽会强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红艳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红卫 县公安局副局长
汪和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范光亚 园林绿化管理站站长
王亚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高 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主 任:刘红艳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苏梦婕 县民政局民政股干部
陈荣华 县民政局民政股干部
陈向军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张志刚 县自然资源局测绘站站长
马建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李建洲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股股长
安 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的,由其继任者担任,并报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
类型含义及表现形式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案例 |
法律依据 |
||
1 |
“大” |
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的地名。 |
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是指过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地域、地位、规模、使用功能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当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地方相关法规。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国际”“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 “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静态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 |
|||||
通名刻章夸大的主要是指地名通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 |
刻意夸地理实体的范围和标准。城市道路的通名,按层级一般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里弄”(胡同)。 |
“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25米长度5000米以上的主干道,其中以通行为主的称“道”,兼具商业功能的称“大街”。“山庄”适用于依山而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的低密度低层住宅区。如未经批准和标准化程序命名,如某些地方盲目求大,将10来米宽的非主干道路也称作“大道”;还把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名不符实,给公众造成误导。 |
||||
2 |
“洋” |
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 |
包含外国人的地名 |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
“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培黎广场”等不属于此范围)。 |
《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3、甘肃省地名管理相关法规 。 |
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
如“欧洲阳光城”、“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
||||
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ll”、 “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
||||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
如:“帕提欧公馆” (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Elysees 的汉字译写形 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
|||||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
类型含义及表现形式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案例 |
法律依据 |
||
3 |
“怪” |
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词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名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3.甘肃省地名命名有关规定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名字。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
|||||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 ”“ˉ”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
|||||
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
《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甘肃省地名命名管理相关规定。 |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除外)。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让人难以理解(含有APEC、CBA、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
|||||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
黄泉路”、“土八路”、 “哑巴路”、“杀人湾”、“癞疙宝大山”等。 |
||||
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
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 “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
||||
缺乏通名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无通名的地名。 |
|||||
4 |
“重” |
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地名。 |
地名重名 |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 |
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
地名重音(谐音) |
一个城镇内的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 称同音或谐音。 |
如:“福林里”与“福临里”、“刘家胡同”与“柳家胡同”、“公益大街”与“公议大街”、“安门”与“闇门”等。 |
||||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
类型含义及表现形式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案例 |
法律依据 |
|
5 |
其他 |
有地无名 |
指地理实体已经存在或者变化,但相关单位未及时办理地名报批手续,致使该地理实体还没有经过批准、公布的指代名称(即标准地名)或者与名称指称的范围不一致,或者相关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情况下,便以所谓的“规划名”“策划推广名”“项目销售名”等作为该地名实体指代名称不规范。 |
如“地名未批先用”的问题:某地两个住宅楼盘,开发商未经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巴黎春天”“加州阳光”作为楼盘宣传推广名对名宣传使用。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汉字”。2.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3. 《地名管理等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名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名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 街命名”。 |
一地多名 |
指同一个或同一段地理实体,多外同时存在、同时使用的指代名称。 |
如“标准地名批而不用”问题:一些开发建设前段单位为追求宣传效应,违反地名管理法规规定,在履行申报手续确定标准地名并以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舍弃标准地名,擅自另外命名,使用一个所谓的“策划推广名”“项目销售名”的不规范 地名进行公开宣传、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还有的将同一楼盘使用多个指代名称,造成了事实上的一地多名现象。 |
|||
一名多写 |
指一个地名有多种文字书写形式。有的用简化字代替原名,或因方言而误听错记、或因无规范字书写形式而乱造字。 |
如将“东塸”写作“东区”,系自行简化,但音、义完全不同;再譬如将“烟墩山”写作“炎当山”,是受方言影响而误写等。 |
|||
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 |
主要是指主地名没有变化,但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或政府(办事处)驻地的迁徙,原派生的老乡(镇)名、街道名称又不宜更名而造成的。另外一种是因为主地名的多次变更,有些派生地名没有及时跟着进行变更造成。 |
如镇政府挂的牌子是“普利桥镇人民政府”,而该镇派出所挂的牌子是“普里桥镇派出所”。 |
|||
甘肃省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不规范地名名称 |
不规范地名信息地址 |
类别 |
不规范地名类别 |
清理依据和理由 |
清理整治情况 |
填表说明 1.地名类别指:区民点、大型建筑物、道路、街巷;
2.不规范地名类别指:“大”、“洋”、“怪”、“重”;
3.不规范地名地址填写“XX县(区)XX街道(乡镇)XX路(XX村)XX号(XX社)”;
4.清理依据和理由按照《甘肃省列入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认定原则和标准》要求填写。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清水县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不规范地名名称 |
不规范地名信息地址 |
类别 |
清理依据和理由 |
清理整治情况 |
填表说明 1.类别指:不规范地名标志、不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不规范地名信息证照(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填写;
2.不规范地名信息地址填写“XX县(区)XX街道(乡镇)XX路(XX村)XX号(XX社)”;
3.清理依据和理由按照《甘肃省列入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认定原则和标准》要求填写。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清水县不规范地名使用清理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名称 |
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载体、位置 |
类别 |
清理依据和理由 |
清理整治情况 |
填表说明 1.类别指: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
2.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位置或所在载体:“房地产广告”和“户外标牌标识”按“XX县(区)XX街道(乡镇)XX路(XX村)XX号(XX社)XX单位”格式填写;“互联网地图”“在线电子导航地图”和各类纸质地图按照“XX单位于XX年出版的XX载体上的XX地图”格式 填写。
3.清理依据和理由按照《清水县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甘肃省列入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认定原则和标准》要求填写。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