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民发〔2022〕185号
清水县民政局
关于发放2022年7月份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天水市《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暨7月份全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2〕204号)文件规定,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件上涨而降低,向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经18乡镇认真复核上报,我局局务会议审批后确定:18乡镇7月份有农村低保对象8697户26257人,其中:一类人员1259户2087人,二类人员4232户10166人,三类人员3039户13174人,四类人员167户830人,7月份农村低保对象需价格临时补贴资金525140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核算办法。严格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7月份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发放。
二、资金领取办法。低保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一卡通”先到乡镇政府审核;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务必按照《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在低保证上准确填写保障人口及领取金额等各项内容。
三、资金发放办法。按照农村低保金统一采取的“一卡通”的发放形式,各乡镇将7月份“农村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核拨报告报我局低保办审批,我局审批汇总后报财政局核拨,农村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信用联社统一拨付到“一卡通”的个人帐户;乡镇接到发放通知后及时告知低保对象到信用社领取。低保对象领取花名册与“一卡通”姓名不一致的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在发放花名册上注明或协调信用社重新办理“一折通”帐号,确保农村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四、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信用社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乡镇政府必须严把审核关,对长期代领、冒领农村低保金的人员查明其原因,取消低保资格。低保证及存折必须由低保对象本人持有,如有村组干部扣留低保证及存折的行为必须严肃查明,责令其归还相关证件。各乡镇信用社代办农村低保金发放业务,在发放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实低保对象所持证件,对未经乡镇民政助理员审核签字的低保户一律不予办理低保金领取手续,同时,信用社要为低保户及时办理领取业务。如因低保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群众不满意或上访等事件发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22年7月份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2.2022年7月份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
清水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