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民政局
致全县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群众:
您好!现将清水县有关社会救助政策告知您,当您遇到困难且符合相关救助条件时,可依法按程序申请救助。
一、农村低保政策
(一)凡具有当地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428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均应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且未授权核对机构对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又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2.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因病、因学刚性大额支出后达不到保障标准,即入不敷出的除外)的;
3.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者安排子女义务教育期间高价择校就读和在收费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因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因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导致生活困难的;
6.因赌博、嫖娼、吸毒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或者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经教育、惩处尚未改正的;
7.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8.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
9.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10.非拆迁原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商铺,或者在农村有安全住房因高标准建设、装修住房导致生活困难的;
11.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者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性、消费性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
12.家庭成员无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大中专在校学生,近期内无刚性大额支出需求且住房安全,拥有3万元以上存款的。
(三)关于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规定
申请或纳入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但也有按单人户申请纳入的特殊情况。对于按单人户申请施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规定了三种情形:
1.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这里的“重病患者”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这里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就是高于保障标准4428元,低于保障标准1.5倍6642元)。
(四)“五有户”情形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非拆迁原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商铺,或者在农村有安全住房因高标准建设、装修住房导致生活困难的;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性、消费性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成员无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大中专在校学生,近期内无刚性大额支出需求且住房安全,拥有3万元以上存款的。
(五)申请受理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声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5.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病、残疾、就学等大额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镇政府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政府入户调查—困难状况评估-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一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二榜公示
(七)2020年农村低保分类保障标准
一类每人每月369元,年标准4428元;二类每人每月350元,年标准4200元;三类每人每月84元,年标准1008元;四类每人每月58元,年标准696元。
二、城市低保受理范围
(一)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城市低保政策规定的家庭(2020年我县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89元),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类型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房屋(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10.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且经教育、惩处尚未改正的;
11.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2.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申请受理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收入证明;
3.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4.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6.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病、残疾、就学等大额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凭常住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政府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困难状况评价)-乡(镇)政府审核-一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二榜公示
(五)保障标准
家庭月保障金额以元为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保留为整数。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家庭人口数+特殊保障对象上浮保障金额。
家庭特殊保障对象上浮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上浮20%人数×0.2+上浮10%人数×0.1)。
三、城乡特困人员政策
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城乡特困人员保障范围:同时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城乡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残疾等级为精神、智力一、二级,肢体一级的残疾人且无法定的赡养人或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理程序: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与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相同。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实行统一的救助供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类型。每人每月由436元提高到480元(每年由5232元提高到5760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每人每月按一档320元(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3840元)、二档22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2640元)、三档12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14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政策
认定条件:具有我县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申请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1.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交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3.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补贴标准:2020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60元。
五、临时救助政策
(一)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遇重大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的;
2.因上学或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各种专项报销及救助后,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4.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
5.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传销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7.因区域性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8.属于各类专项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交通事故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应负担范围的;
9.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性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救助,不适用本细则;
10.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三)政策措施细化明确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本县区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89元)×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审批权限规定
1.乡镇: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县民政局: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民政局审批;
3.县人民政府: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申请人在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和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 100 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2020年4月开始执行)。
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家庭中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为100 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及建档立卡未脱贫户(含2019年度已脱贫户、四有户除外)家庭中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月。
3.叠加享受两项补贴:同时符合重度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对象可叠加享受政策。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①城乡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②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③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④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补贴标准: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欢迎您对我县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救助政策,黑恶势力参与低保认定等情况,请拨打下面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938—7151521(县民政局)
清水县民政局
二0二0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