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清水县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和天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培育建设县域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县内天水农校、甘肃省农科院清水小麦试验站、天津农科院食用菌专家工作站及天河酒业、兆达农业、华盛农业等龙头企业实验室,聚焦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战略需求,对省市级规划布局的省市级实验室、综合性科创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科技创新平台等给予支持。积极培育建设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对验收通过的县级创新平台,经认定,按其新增投入(含新增研发设备等)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事项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审定。对被认定为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2.支持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针对特色农业产业(小麦育种、核桃、果品、蔬菜、食用菌、中蜂、半夏、万寿菊等)、机械制造、新型建材、酒饮食品、文旅农康等优势产业,依托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集聚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要素和高校院所科研力量,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升级。激励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技术攻坚、成果转化、中试实训、人才引育的主体。对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审批的企业创新联合体,以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不低于3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畜牧中心、县果品中心)
3.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主动融入关中、成渝经济圈,强化东西部合作,支持高校院所和科技型企业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与省内外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合作平台,聚焦共性问题开展联合研发和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各级科技合作平台,以多元合作方式引进省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建立技术入股、成果转让、管理经验分成等一系列用人激励机制,促进先进技术与我县特色资源有效融合,支持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能够支持我县特色农业、酒饮食品、文旅农康等重点产业和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合作项目,给予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科协)
二、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4.加大县级财政科技投入。健全县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重点加大对关键技术研究、专项科研、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等科技项目财政投入。到2025年,达到1.3%以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5.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长效机制,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产出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允许按照合同科研的方式支持和引导所属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产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优先给予县级“强科技”专项支持。鼓励企业充分运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6.鼓励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天水农校、甘肃省农科院清水小麦试验站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研发,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探索“企业出题,科研院所解题,政府助题”的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鼓励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上年度横向科研经费(非政府资金)用于科研开发活动达到5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按照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7.激励创新主体争取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对上一年度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或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的项目(课题),且项目(课题)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8.加大技术转移服务力度。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在清水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在清水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者,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额度最高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9.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深化区域创新合作,联手搭建科技创新网络,建立合作对接平台,打造创新成果交易市场,促进县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清水转移转化。对在县内转化、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择优给予额度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0.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创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落实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对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绩效评价中进入前3名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推进县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择优部署新建一批县级技术创新中心、县级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优先给予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运行情况经评估认定考核后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1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积极推进与省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协调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链条和快保护体系,聚焦我县重点产业领域,提供覆盖全县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积极培育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对新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从县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和单位,优先给予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提高全县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发明拥有量,组织授权发明专利完成单位或个人积极申报省级专利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12.改革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赋权、后转化”。归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根据单位内部规定或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允许单位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可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驻县科研院所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果品中心、县畜牧中心)
1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县属企事业单位等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纳入相关部门的统计,并单独注明。各单位自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管理办法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四、建立科技金融融合机制
14.加大科技金融服务。探索科技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新模式,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吸引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向清水。对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事项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15.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清水县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规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县人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16.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限额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限额补贴。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人行、县财政局)
五、完善科技管理和评价机制
17.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科技工作协调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组织企业家、产业专家和科技专家,共同凝练科技研发项目。针对全县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产业短缺技术,采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企业业主制、项目经理人制等项目组织方式,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科研项目。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在县级“强科技”计划中择优立项支持。引导创新投入多元化,设立县级自筹资金科技计划,协同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畜牧中心、县果品中心)
18.优化政府采购机制。科研院所等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使用采购绿色通道。各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首购中标或成交结果应依法公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审计局)
19.实行野外作业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包干制”。允许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因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创新主体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20.支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县内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放科技创新平台,共享科技创新资源,对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单位在享受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给予一次性奖励的20%,同一法人单位年度最高可奖励1万元。事业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服务收入的10%可用于奖励开放共享设备管理团队和个人,具体办法 由单位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21.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支持县内外高校院所和有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拓宽资助领域,加大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财政投入。对全县特色优势领域重大原创性或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长期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
22.建立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基于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经济社会效益,明确和细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破四唯”“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技局)
六、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23.鼓励科研院所持续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支持天水农校、甘肃省农科院清水小麦试验站等高校院所建设,争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采用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搭建集平台型、引领型、突破型于一体的综合性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争创省市级实验室。支持科研院所依托专业优势开展前沿创新研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支持省内外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用科技合作,对于深度融合的项目给予县级“强科技”计划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
24.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积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享受一次补助,不叠加享受。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先推荐争取省市列科技项目,并给予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果品中心、县畜牧中心)
25.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支持军民开展技术合作攻关,支持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支持军民融合科研活动申报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力。支持建设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和军民融合创新示范点,实现军民科研资源统筹、开放共享,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对新建设的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或军民融合创新示范点,经核实,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6.激励争取科学技术奖项。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参与者,给予其所在单位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参与者,给予其所在单位1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所在单位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的使用参照县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七、完善科技人才培育激励机制
27.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发挥创新平台、产业园区、科研机构等聚才、用才重要载体作用。加大人才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优先用于“高精尖缺新特先”人才引进及科研项目、奖励支持。对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住房补贴。大力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45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承担县级“强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对申报省市级杰出青年基金或重点自然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给予县级“强科技”计划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28.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型企业,或在所服务企业中担任职务,科技特派员在农村或城市社区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安排县列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畜牧中心、县果品中心)
29.建立国有企业科研人才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释放市场活力,特殊人才特殊激励,对重点科研团队工资总额实行单列,工资总额的增长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增值幅度最高可达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支持国有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制”,提升科研项目落地转化效率,遴选行业领军人才担任项目经理,赋予组建研发团队、决定技术路线、支配使用经费的充分自主权,由项目经理牵头完成市场调研、整合创新资源、组建研发及管理团队,组织实施具有广泛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企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30.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畜牧中心、县果品中心)
八、强化组织保障
31.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优先谋划,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体系,每年对研发投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先进乡镇、单位在资源配置和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单位要进行约谈,督促落实工作任务。设立县级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资助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各乡镇)
32.保障土地资源供给。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支持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及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以业态调整、“腾笼换鸟”等方式,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33.强化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化体系,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加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项目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