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提出要加快建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并明确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5方面评价内容,共18项关键指标和49个考查要点。
在政府履行职责方面,包括坚持正确方向、统筹规划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等关键指标,以促进地方政府强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提升特殊教育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
在课程教学实施方面,包括规范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方式、开展多元评价和康复辅助支持等关键指标,推动学校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提供辅助支持与康复训练,全面提高特殊学生受教育质量。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包括提升师德水平、配齐师资力量、助力专业发展和提高待遇保障等关键指标,以促进学校加大力度配备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切实提高教师特殊教育专业素质。
在学校组织管理方面,包括完善学校管理、创设无障碍环境等关键指标,引导学校构建无障碍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与信息环境,整体提升特殊教育治理能力。
在学生适宜发展方面,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技能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关键指标,旨在促进特殊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适应未来发展所需基本的知识技能。
《评价指南》明确,各地要建立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评价组织实施机制,结合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具体标准;要分层分类细化评价指标内容与评价方式,实行县(市、区)和学校自评、市级审核、省级全面评价和国家抽查监测;要处理好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学段质量评价制度的衔接、互补,原则上每3—5年一轮,与中小学质量评价统筹同步实施,实现全覆盖。
《评价指南》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引导地方政府落实特教特办,补齐特殊教育发展短板;引导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持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特殊儿童最大限度发展;引导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