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教育局文件
清教发〔2021〕50号
清水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清水县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学区、局直学校:
《清水县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教育局
2021年3月 31 日
清水县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9〕59号)、《甘肃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0〕37号)、《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0〕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教育建设项目的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项目主管单位为县教育局,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各乡镇学区、局直学校为业主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年度调整计划);
(三)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办理建设手续;
(四)负责审批业主单位上报的初步设计;
(五)负责指导重大建设业主单位可研上报及审批;
(六)负责项目设计、预算和施工合同的审查;
(七)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督查和竣工项目验收监督;
(八)负责工程款支付监管和工程结算初审;
(九)负责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指导业主单位做好巡视、审计中发现和指出问题的整改;
(十)负责对项目申报立项、资金管理使用、项目验收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业主单位的确定及履行的职责:
(一)业主单位的确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业主单位责任制,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以完小、教学点、乡镇幼儿园为单位的建设项目,业主由学区校长(法人)担任;局直学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由学校校(园)长(法人)直接担任。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确定,实行“一事一议”。
(二)业主单位职责:
1.负责办理项目的申报、立项、预算、设计、审图、绩效评价和招投标等前期手续;
2.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监管、验收和审结等工作;
3.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及运行;
4.负责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
5.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拟实施建设项目的学校根据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实际需求,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申请,经县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项目股负责筛选并建立项目库,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按照“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竣工一批、补充一批”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逐年依序安排。同时上报县财政和发改部门审批,未经上会研究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批复资金计划进行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必须经有相应评审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可研、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采购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的金额签订。严禁任何超概(预)算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县教育局审核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因设计变更或签证超过批复投资概算而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结(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现场工程量核准制度,并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事前按照“谁主管、谁初审”的原则将工程变更理由及方案报县教育局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期的,施工方可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延期申请未经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业主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明确产权归属的项目,应将项目产权移交至使用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制度,业主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教育局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款下拨。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分项目建立收支台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要求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付。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合同价预付30%的工程款;进入主体施工阶段,支付到合同价的60%工程款;项目自验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的8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扣除质保金(质保期内必须预留3%的建安工程款)的基础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按照审计决算价款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严禁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规计价计量行为。
第二十二条 设备采购专项资金由县教育局负责统一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据实登记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施工方须填报《清水县教育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备案表》(见附件),凭正式发票及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审计完成后,若项目资金有结余,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教育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教育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办法执行。
附件:1.教育建设项目实施流程图
2.教育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