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agaiju/2023-00008
  • 发布机构: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有各单位和个人:

原清水县物价局为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运营情况进行了成本监审,并召开了价格听证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下发了清水县物价局《关于由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城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清价发[2015]24)文件,对规范我县污水处理收费,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起到了积极地作用。随着城区污水管网的扩建,城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用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和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未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贯彻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二、城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用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和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按非居民用水标准1.20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城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用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和基坑疏干排水的个人按居民用水标准0.8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城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用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和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或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施工企业按照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用户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2024年计划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时一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