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发〔2017〕45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增设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 和扩大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7〕88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增设“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实施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增设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县级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审批责任,完善监管措施,规范管理运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