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124-112849-190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18〕139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8年7月2日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 应急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2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1.5.1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其他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给我县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污染事故。

1.5.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④对我县行政区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①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①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①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一般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三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3.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县卫计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

县环保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在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3.1 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二、三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县环保局,县环保部局初判为重大(二级)、较大(三级)辐射事故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初判亦为重大(二级)、较大(三级)辐射事故的,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一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初判为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初判亦为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 应急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各级、各专业力量开始实施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监测等应急支援行动,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监测组负责进行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3.4 应急状态的终止

3.4.1 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的条件:

一是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发的可能;

二是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三是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3.4.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①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环保局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②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③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④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3.4.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一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0天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在一周内向市环保局和县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4 应急准备与保障

4.1 应急准备

4.1.1 应急培训

县环保局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有关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1.2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报县辐射事故办公室批准实施,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4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4.2 应急保障

4.2.1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应急物资。

4.2.2 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要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由县环保局组织修订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审批。

5.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点击下载】

1.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2.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3.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4.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应急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5.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