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何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 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