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发〔2017〕2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县2017年度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清水县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及部分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和《清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要求,参考上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满足经济发展和更大项目用地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基本要求,立足保护资源,保持发展,保障民生,按照产业布局、结构和时序,落实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的,加大对涉农建设项目的供应力度,充分发挥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的储备、供应,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3.供需平衡原则: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
4.有保有压原则: 优先保障国家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和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合理确定我县城镇建设新增用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我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7年度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22.7717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7年度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6.5000公顷;住宅用地18.5252公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用地2.7000公顷,限价商品房用地2.1648公顷,商品房用地11.993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4.88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930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9.09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8360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本年度供应计划从布局上讲,包括保障性住房在内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东城区和西华路周边;商服用地集中在永清镇五里铺及王河乡、黄门乡小城镇;交通运输用地主要分布在迎宾大道、轩辕湖。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分布
落实城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促进城镇与农村协调发展。土地供应向基础设施用地倾斜,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对各类用途土地供应采取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公共设施用地,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保证商品房用地,并向保障性住房用地倾斜,保持房价稳定,提供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的合理空间,保证商服用地的适度供应规模。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严守基本农田红线,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特殊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继续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工作,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措施,高效服务。计划实施中,县国土局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满足更大项目特别是工业用地需求。
(二)强化职责,依法供地。县国土、住建、工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供地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介入,早纠正”,保证供地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效执行。
(三)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1.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清水县2017年度住房供应计划表。
附件1
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用 途 区 县 | 合计 | 商服 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 用地 | ||||
小计 | 廉租房 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商品房 用地 | 其他 用地 | ||||||||
清水县 | 122.7717 | 6.5000 | 29.0997 | 18.5252 | 0 | 1.6667 | 11.9937 | 4.8648 | 54.8808 | 4.9300 | 8.8360 | 0 |
单位:公顷
附件2
清水县2017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县 | 供地总量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住房用地 |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房 | 限价商品房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
合计 | 存量 | 增量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划拨 | 出让 | ||||||
清水县 | 18.5252 | 14.1604 | 4.3648 | 1.6667 | 2.7000 | 2.1648 | 11.9937 | 11.9937 | 100 | ||||||
注: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计划。其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市本级的计划数据。市本级所涵盖的范围是本市所辖行政区中的各区,县、旗的数据单独填报。
2、总的原则是各项数据之间,不能重复,也不能遗漏。
3、在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增加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不能重复计算。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与商品住房用地下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不能重复计算。
5、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的总量应大于等于此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之和。
6、商品住房用地中的总量应大于等于此栏下面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7、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填写在限价商品房里,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8、商品住房用地和此栏下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中的限价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