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124-114441-561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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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发〔2017〕2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县2017年度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清水县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及部分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和《清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要求,参考上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满足经济发展和更大项目用地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基本要求,立足保护资源,保持发展,保障民生,按照产业布局、结构和时序,落实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的,加大对涉农建设项目的供应力度,充分发挥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的储备、供应,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3.供需平衡原则: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

4.有保有压原则: 优先保障国家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和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合理确定我县城镇建设新增用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我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7年度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22.7717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7年度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6.5000公顷;住宅用地18.5252公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用地2.7000公顷,限价商品房用地2.1648公顷,商品房用地11.993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4.88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930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9.09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8360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本年度供应计划从布局上讲,包括保障性住房在内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东城区和西华路周边;商服用地集中在永清镇五里铺及王河乡、黄门乡小城镇;交通运输用地主要分布在迎宾大道、轩辕湖。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分布

落实城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促进城镇与农村协调发展。土地供应向基础设施用地倾斜,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对各类用途土地供应采取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公共设施用地,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保证商品房用地,并向保障性住房用地倾斜,保持房价稳定,提供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的合理空间,保证商服用地的适度供应规模。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严守基本农田红线,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特殊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继续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工作,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措施,高效服务。计划实施中,县国土局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满足更大项目特别是工业用地需求。

(二)强化职责,依法供地。县国土、住建、工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供地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介入,早纠正”,保证供地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效执行。

(三)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1.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清水县2017年度住房供应计划表。

附件1

清水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区 县

合计

商服

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

用地

小计

廉租房

用地

经济适用房用地

商品房

用地

其他 用地

清水县

122.7717

6.5000

29.0997

18.5252

0

1.6667

11.9937

4.8648

54.8808

4.9300

8.8360

0

单位:公顷

附件2

清水县2017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供地总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合计

存量

增量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划拨

出让

清水县

18.5252

14.1604

4.3648

1.6667

2.7000

2.1648

11.9937

11.9937

100

注: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计划。其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市本级的计划数据。市本级所涵盖的范围是本市所辖行政区中的各区,县、旗的数据单独填报。

2、总的原则是各项数据之间,不能重复,也不能遗漏。

3、在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增加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不能重复计算。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与商品住房用地下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不能重复计算。

5、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的总量应大于等于此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之和。

6、商品住房用地中的总量应大于等于此栏下面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7、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填写在限价商品房里,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8、商品住房用地和此栏下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中的限价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