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124-115105-816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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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发〔2014〕11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清水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清水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担保、偿还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上级财政转贷(外债转贷、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回购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用于提供政府担保或直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四条 为了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抵御债务风险,加强政府性债务项目还贷工作,政府设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数额应不低于当年逾期政府性债务总额的10%。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按照“集中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滚存使用”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或用于政府性债务举债的政府担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临时垫付乡镇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

(五)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六)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的,由债务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计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由债务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财政局报县政府同意后,与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

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的核算

(一)偿债准备金专户收到预算内拨入的偿债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二)支付债务本息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付偿债准备金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三)收到偿债准备金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孳息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四)年终结账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和“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累计余额。

第五章 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内部调控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追偿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

第六章 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和处分。

(一)截留、挪用偿债准备金的;

(二)不按规定核准本单位、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结合《清水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