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FD—2014Z—005
清政发〔2014〕40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城区个人建房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相关单位:
《清水县城区个人建房审批及管理办法》,已经清水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清水县城区个人建房审批及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依据《清水县县城总体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水县城市规划区内,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者未按照上述证件规定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第四条 个人建房控制范围:按照县城三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西起牛头河红堡大桥,东至温泉,南接天平铁路--八大塬一线,北沿牛头河至樊峡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翻)建、扩建、迁建等供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或非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都属于个人建房控制区范围。
第五条 坚持“统一规划,建改结合;适度改造,改善民生;强化管理,部门联动;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的工作原则。城区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规划,关心规划,尊重规划,执行规划的意识,营造在规划指导下进行城乡建设的社会氛围。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违法建筑的监督管理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并建立问责机制。
第七条 县规划局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对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偷建、抢建、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查处。
县房管局负责对已入住小区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建设、房管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筑的制止和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动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控制类型
第九条 宅基地划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划拨,由所属村委会将宅基地申请上报所属国土所预审,经乡镇政府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县规划局和国土局,由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会同县国土局实地勘查后,符合规划和用地要求的,由县国土局负责办理宅基地划拨手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在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拨宅基地,坚决杜绝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房行为,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不变。
第十条 符合建设要求的住户建房。对未在禁建区范围之内的申请建房户集中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房屋风格(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斜屋顶、红瓦或青瓦、白墙,建筑风格与所建区域周边建筑总体风格相协调),统一建筑物标高,确保巷道排水、排污畅通和居住环境整洁、优美。对建房户相对分散的区域,深入现场,制定切实符合建设条件和区域整体建设风貌特征的建设方案,提供住户作为建筑物设计依据。
第十一条 不符合建房要求的住户翻建和维修。按照县城总体规划,涉及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或纳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允许住户对房屋进行翻修。
乡镇政府协同县住建局对住户房屋进行鉴定,对符合翻建或维修标准的,出具确需翻修的证明和意见,报县规划局审批。
符合规划的,县规划局与住户签订承诺书,住户承诺必须严格按照“五原”原则,即原地址、原面积、原结构、原层数、原用途,翻建或维修住宅,严禁建设砖混、框架楼房。
对不履行承诺的建房户,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交由县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依法查处。
四、审批及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三级报批管理机制,即村委会或社区、所属乡镇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凡城区所有住户建房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允许城区住户(沿街住户另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加盖意见,注明申请农户家庭住址、人口、现住房面积、四邻界址关系、宅基地或房产有无纠纷等基本资料,报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建设要求的,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要点,住户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报规划局审批。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个人或组织,利用旧城区内拆迁剩余宅基地和边角地见缝插针式建房。对永清路、南环路,泰山路、红崖路沿街两侧拆迁遗留户,经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实不能建设的,与住户协商同意后,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给予住户合理补偿,妥善进行安置,原宅基地依法收归国有储备,统一规划建设;确实不能达成搬迁意向的,要求住户维持房屋现状,不得擅自建设。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定,严禁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破产企业集体土地进行建房,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居民不得购买城区集体土地建设私房;对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一律不予规划建设审批;对非法交易宅基地或房屋已经成为事实的,一经发现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房管局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今后城区房屋征收工作凡列入征收范围的住户,一律实行整体搬迁,并代征与征收范围临近的集体土地,不留死角,一次性征用,避免多次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彻底杜绝农户在未征用土地内个人违法建房;全面停止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两侧按照“退让道路红线,自拆联建”的建设审批方式;对已有征收意向的区域,一律停止个人建房审批,严禁土地征收范围附近及周边住户突击建房。
五、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城区个人建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居民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委会或社区实地调查,加注规划建设意见,注明申请农户家庭住址、人口、现住房面积、四邻界址关系、宅基地或房产有无纠纷等基本资料。经核查,符合建房要求的,统一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或社区提交的居民建房申请,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审查,确实符合建房要求,原址建设的,核实四邻界址、有无矛盾纠纷等事项;需异地建房,提交拟选址位置、土地性质、周边建筑风格及层数等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规划局和县国土局。
三、县规划局会同县国土局对乡镇政府提交的建房申请,进行实际踏勘,确定拟建地块位置、土地性质、建筑风格及层数等内容及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是否符合建设条件。
四、经审定,符合建设条件的,县规划局、国土局分别下发土地预审和规划建设意见,申请建房户可根据规划建设意见,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在城市建成区的,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土地性质变更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施工保证金,由县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同县国土局,现场放线。
五、建房户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县规划局负责监管;工程竣工后,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返还施工保证金,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六、县房管局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向建房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擅自开工建设的,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电、用水服务;建成需对外营业的,县工商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六、罚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除符合法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以工程造价的5%-10%的罚款,并予以没收外,其余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和相关巡查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十九条 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制止,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第二十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应对行为人做出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做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