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124-115346-261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QSFD-2014Z-007

清政发〔2014〕83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清水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日

清水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提高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 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供水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

第四条 县住建局、规划局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作为消防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县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并落实实施。

第五条 在建设市政给水管网时,供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即: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火栓进行保护,且相邻间距不超过120米。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选用的消火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消火栓产品。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县消防大队申请验收。县消防大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填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由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必须报经县消防大队批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市政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维护市政消火栓,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报县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二条 县消防大队非因消防工作启用消火栓时,必须经管理单位同意;启用后,应当督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检查维护,以保证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 县消防大队应当及时将上月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地点、时间、用水量书面通知供水单位。

第十四条 县消防大队应当会同县供水管理部门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第十五条 除因突发性事故外,因停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县消防大队。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消防用水资金,应当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给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支出,其维护费用由县供水单位支出。

第十八条 迁移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市政消火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 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县消防大队和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