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简体
|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加入收藏
退出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
登录
|
注册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魅力清水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清水政策解读 >
正文
索 引 号:20201031-114157-708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8-10-28
公开方式:公开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8-10-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中国甘肃网10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方言)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