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民发〔2023〕124号
县财政局:
一、2023年7月份我县城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共计发放资金135141元。
7月份城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共发放157人(其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156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1人),需救助供养经费135141元(其中: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95310元、集中供养护理照料费39831元)。
二、经研究决定,从甘财社〔2022〕124号指标金额12314万元中支付。现对2023年7月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经费进行发放,具体事项如下:
(一)供养标准:根据天水市民政局、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天民电〔2023〕27号)文件精神,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继续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3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每人每月按一档451元、二档301元、三档1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资金管理:县中心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农村集中特困供养经费下拨到中心敬老院账户后,由县民政局统筹管理,统一支付。敬老院具体负责办理日常业务的人员对需要核销的票据要及时到民政局进行报账,做到日清月结。并且对采购的日常生活物资使用情况建立使用台账,随时接受县民政局监督检查。
(三)明确责任:农村特困供养经费为国家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领取程序进行资金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供养资金的,一经查明,我局将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清水县2023年7月份城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费发放汇总表
清水县民政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