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民发〔2022〕244号
清水县民政局
关于发放2022年11月份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经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2022年11月份我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经费共计发放659792元。
(一)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共计发放744户802人,需救助供养经费457942元;
(二)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费共计发放744户802人,需救助供养经费101790元;
(三)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共计发放5户5人,需救助供养经费34260元;
(四)农村分散特困供养第三方机构服务10月份共计服务658人,应发放资金65800元。
二、2022年11月份我县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共计发放17户20人,需发放经费22688元(基本生活费17880元,照料护理补贴4808元)。
三、经研究决定现对2022年11月份城乡特困人员分散救助供养经费进行发放,并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根据天水市民政局、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天民电〔2022〕28号)文件精神,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继续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9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571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每人每月按一档451元、二档301元、三档1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明确责任:农村特困供养经费为国家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领取程序进行资金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供养资金的,一经查明,我局将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清水县民政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