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教育局文件
清教发〔2021〕133 号
清水县教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
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学区、局直学校: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甘财教〔2021〕34号)精神,现将省上下达我县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共计98万元随文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学区、局直有关学校要按照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将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补贴和偿还债务等各项支出。各学区、局直有关学校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学区在本学区内分配公用经费时要适当向规模小于100人的教学点和薄弱学校倾斜,切实保障每一所农村薄弱学校的运转和发展。根据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学区在取暖费专项补助使用管理上,结合辖区内学校取暖期,适当向高寒山区和规模较小学校倾斜。
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资金下达后,各学区、局直有关学校要按照规定用途,制订详细可行的公用经费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补贴和偿还债务等支出;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学校的大额资金支出,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如发现将公用经费资金挪用,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已下拨的专项经费追回后倾斜到高寒山区和规模较小学校。
三、各乡镇学区、局直有关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县教育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用经费和取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使用不规范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乡镇学区、局直有关学校要对公用经费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尽快予以纠正,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分配表
清水县教育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