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清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提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清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提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民政局
2021年3月24日
清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提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提补工作,按照天水市民政局、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天民电〔2021〕1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省市县连续16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补助标准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是高度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科学部署,也是实施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部署,严格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取得成效,按期完成办实事任务。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按照“全省城市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8%”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全县城市低保年指导标准由7068元提高到7632元(由每月589元提高到636元),年人均补助水平根据人均收入情况同步提高。
(二)农村低保。按照“全省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提高8%”的要求,全县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由4428元提高到4788元。其中:一类对象年补助水平由4428元提高到4788元(由每月369元提高到399元)、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由4200元提高到4536元(由每月350元提高到378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继续保持不变,仍分别为每年1008元和696元(每月84元和58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继续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每人每年由9180元、5760元分别提高到9924元和6228元(每人每月由765元、480元分别提高到827元和519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确定为三个档次,一档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年3840元提高到4800元(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400元),二档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年2640元提高到3360元(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0元),三档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年1440元提高到1680元(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4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320元(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继续保持为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含以上四种类别多重的残疾人),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320元(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含以上六种类别多重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继续保持为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
三、实施范围
(一)现保障对象。实施提标提补期间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内的现有保障对象,经入户调查核实后,根据新的指导标准、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重新确定补助水平,按以下要求补发提标提补资金。
1.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补发低保金=(重新确定的月人均补助金﹣原月人均补助金)×保障人数×应补发月数。
2.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补发低保金=(现保障类别月补助标准﹣原保障类别月补助标准)×保障人数×应补发月数。
3. 城乡特困人员。每人补发供养金=(现基本生活标准﹣原基本生活标准+现照料护理标准﹣原照料护理标准)×应补发月数(户内特困人员2人以上的,按每人补发数累计)。
4. 残疾人群体。每人补发“两项补贴”=(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原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应补发月数(户内残疾人2人以上的,按每人补发数累计)。
(二)新纳入对象。实施提标提补期间,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按程序和认定条件审核确认后,城市低保对象按新的指导标准和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差额补助水平或给予全额保障;农村低保对象按确定的保障类别,执行新的补助标准;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执行新的基本生活标准,并根据自理能力评估档次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均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三)已清退对象。1-3月去世或户口迁出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死亡或重新鉴定《残疾人证》注销、等级变更后达不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1月份按新的标准补发提标提提补资金,但2-3月份或3月份不再补发提标提补资金,并在4月份发放补助金时清退出保障范围。执行新的保障标准前,因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原指导标准已清退出城乡低保范围的,经重新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比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指导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条件,要重新纳入低保范围。
四、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提补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级下拨及市县两级配套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严格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政策规定,全部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制度,确保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
五、完成时限
2021年全县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提补任务,补发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对于今年已入户核查的原保障对象和4月底前审核确认的保障对象,从5月起要按新的保障标准发放补助资金,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月月有进度、有序推进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安排部署。提高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县委、县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盯紧靠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完善保障措施,统筹推进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提标提补任务。
(二)加强动态管理,精准认定对象。各乡镇要结合落实民政系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入户排查和走访探视,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对符合条件人员要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所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家庭进行全面核查,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全面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确保照料护理标准能满足城乡特困人员需求。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问责提效。各乡镇要加强与民政、财政部门联系衔接,健全会商机制,做好提标提补政策培训和宣传,确保工作精准落实。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补齐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及时发现和纠正“错保” “漏保”等问题,严厉查处和惩治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提补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