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全面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发布抽查工作计划,根据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抽查任务,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抽查检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本实施细则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的多项检查事项一次完成,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列入双随机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监管,未列入“双随机”监管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重点领域监管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跨部门综合监管理念,加强协同联动,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监管。
第二章 监管工作平台
第五条 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使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系统),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相关部门有自建“双随机监管”系统的,在开展单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可使用本部门自建系统或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系统。
第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管事项清单、计划制定、任务制定、监管对象录入、监管人员录入、监管对象名单抽取、监管人员抽取匹配、检查计划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存档上报等各个工作环节全流程在“双随机”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条 “双随机”系统中产生的监管事项清单、计划制定、任务制定、抽查检查结果等数据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信用甘肃、甘肃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并定时向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上传。
第八条 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督查、考核评价,将通过“双随机”系统后台调取监管对象库、监管人员库、抽查计划执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关联、抽查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移动执法APP运用等相关工作数据。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九条 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检查实施清单中检查方式为“双随机”并纳入双随机监管的监管事项作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维护”的原则,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对照监管职责和权限,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上做好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和双随机监管事项清单认领、增补、完善工作和部门上下条线问题反馈,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清单全面、规范。
第十条 “双随机监管”检查事项范围分为“一般监管”或“重点监管”。食品生产、疫苗、药品、特种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特殊企业领域为重点监管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为一般监管领域。抽查内容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日常检查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监管对象名录库分为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场地场所、特定产品、行政相对人等)。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维护”的原则,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对照监管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采取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的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第十二条 监管对象应结合双随机监管计划、任务需求,按照行业、区域、信用风险等实施标签管理,逐一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对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问题的对象,应及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监管对象不特定的,鼓励根据实际进行多维度建库。
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名录库包括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的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非执法人员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第四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监管工作实际,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检查对象的差异化因素,依照监管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对上级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制订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上级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和部门监管需求统筹制定发布。发布的工作计划无特殊原因,原则上要求全覆盖实施、常态化监管。
第十五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市级统一抽查和各县(区)部门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监管对象的存量、监管领域、监管覆盖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
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监管对象、失信市场主体、重点监管领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对重点领域企业,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七条 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社会风险、突发事件和监管需要等因素,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五章 任务设置与摇号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依照“谁制定,谁完成,谁录入”的原则,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抽查工作任务应在计划安排期限内完成,并在规定时限内录入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抽查工作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
第二十条 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时,发起部门要提前与参与配合部门就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检查要素进行事先协商确定。
任务发起部门和参与配合部门都应当预先维护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人员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做到事项合并、检查对象合并、执法人员合并,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随机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二十二条 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与监管执法人员随机进行匹配,名单通过“双随机”系统和移动端分发至监管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要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四条 任务执行部门根据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监管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户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第二十五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原因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另行指派。
第六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对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实施清单中制定的检查事项内容进行认领和复用。检查实施清单与监管事项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检查表单与检查实施清单关联,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系统预查。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检查任务中涉及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检查表单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抽查移动端实施检查后再行打印。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检查组长或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涉及产品质量抽检,按照相关要求录入)录入抽查系统,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如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抽查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管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
第三十五条 检查中各类检查表和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抽查系统打印形成归档资料。
第七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一般监管领域以企业信用风险等级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七条 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共享互通,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全量标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动态更新,为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确定提供科学参考,风险分类标注由各部门实施。抽查比例按照计划中监管事项实施清单中要求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以依法归集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为基础,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结合定性判定规则,实现系统对企业信用风险自动评分、自动分类。
第三十九条 国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很低(A 类)、信用风险较低(B 类)、与总企业数平均风险值持平(C 类)、信用风险较高(D 类)、信用风险很高(E类)五类。其中,A、B、C三类企业抽查频次原则上控制在1次/年,D类企业抽查频次原则上控制在4次/次以内,E类企业抽查频次不限。
市场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 类)、信用风险一般(B 类)、信用风险较高(C 类)、信用风险高(D 类)四类。其中,A、B两类企业抽查频次原则上控制在1次/年,C类企业抽查频次原则上控制在4次/年以内,D类企业抽查频次不限。
第四十条 各部门根据信用等级、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双随机”系统将自动按照企业信用风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指定抽查比例范围的最低值进行随机抽取,直至获取到按照监管事项实施清单中规定的应抽查比例的数量。单部门双随机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的,采用市场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抽取;其它部门可选择国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或市场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抽取。部门联合抽查按照牵头部门及协同部门各自的检查对象库,协商使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进行抽取。
第八章 数据归集共享
第四十一条 抽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归集至相应抽查对象名下,形成抽查对象全链条、全周期、全领域的监管数据。
第四十二条 部门联合抽查及无自建抽查系统的单部门抽查应依托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监管”子系统开展。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任务、检查结果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使用部门自建抽查系统开展的单部门抽查,应及时将抽查检查信息通过系统对接或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录入等形式,实现监管数据完整、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第四十四条 通过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做出后续处理的,处理结果应全量录入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九章 问责免责
第四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检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
第四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八条 检查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的;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免予追究行政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程序瑕疵或者采取非常规措施出现失误的;
2.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以及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偏差的;
3.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已经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检查对象违法的;
4.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5.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6.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7.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因职责边界不清,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
8.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职的;
9.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部门行政规章制度对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辖区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