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14〕78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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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发〔2014〕78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清水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12月18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清水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政策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照省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责任书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续保率分别要达到95%和90%以上。 四、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由村委会(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参保登记表》;村委会(社区)将参保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复核后上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资格;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乡(镇)、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也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 五、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待遇计发 (一)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县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6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由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对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 4.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参保人员补缴时,政府不再为其代缴。 (二)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享受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发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5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0元,共计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国家、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3.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4.丧葬补助金 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三)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龄补助 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生存资格认证,杜绝虚报冒领。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农业、计生、残联、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所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合理量化指标,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县政府将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县、乡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将近年招录的基层社保专干,全部落实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岗位上,以充实经办力量。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15人配备工作人员,每个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按2-5人配备落实。不断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县范围内的运行维护,确保实现省、市、县、乡镇、村(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清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县委发〔2012〕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