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031-123235-612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11-17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发〔2014〕76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发〔2014〕76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天政发〔2014〕72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县地名基本信息,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全县所有陆地国土。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2014年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阶段(2015年1月—2017年6月)。完成收集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现场踏勘调查地名、地名标准化处理、处理采集的地名信息、完善国家地名数据库等普查工作任务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汇总阶段(2017年7月—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形成的地名普查成果,经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审定后,上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清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检查指导验收,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指导建立、完善县地名普查数据库。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筹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要及时成立地名普查领导机构,统筹做好人员、经费等各项保障工作,为普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严格规程规定。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严守普查工作纪律,不得私自伪造、篡改、发布普查数据。普查工作中所使用的设施、器材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三)提高工作效率。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信息技术、地名信息化建设成果、地名工作档案资料和相关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合和综合利用。要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