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15〕49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
发布日期: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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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发〔2015〕49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天政发〔2015〕60号)文件要求,经2015年8月6日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共8项。其中,取消部分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项;2项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为1项行政许可项目;县级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6项。另外,驻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规范管理运行,便于提速增效和实施监督。 附件: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 附件 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 目 录(8项) (一)取消部分内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1 |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
全县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县民政局 |
(二)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现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
餐饮服务、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及许可事项变更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 |
(三)县级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教育体育局 |
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4 |
县内班线、出租客运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6 |
道路客运经营(含增加客运班线)的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驻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2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3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
县国税局 |
4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
县国税局 |
5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
县国税局 |
6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
县国税局 |
7 |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
县国税局 |
8 |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
县国税局 |
9 |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
县国税局 |
10 |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
县国税局 |
11 |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
县国税局 |
12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县国税局 |
13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国税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