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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发〔2018〕23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审定,决定取消县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证明事项33项,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司法部提出的“六个一律”要求,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证明事项的清理取消工作,对县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要最大程度地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附件:县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https://www.tsqs.gov.cn/uploadfile/2018/1127/20181127040013333.xls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