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政办发〔2018〕241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审定,决定《清水县机修梯田管理办法》等6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废止;《清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0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失效。现将废止和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要做好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政策“空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确保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附件: 【点击下载】 1.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