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办发〔2017〕30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全县档案的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障全县档案事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档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内容及方法 (一)单位自查(4月15日-25日)。各单位自查务于4月25日前完成,自查内容包括: 1.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是否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发展经费能否得到保障,现行档案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是否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 3.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档案室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配备档案安全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文件材料是否及时归档、档案是否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期向县档案馆移交,是否依法提供已公开政府公开信息查阅; 4.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档案违法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 5.档案数字化工作进展情况,档案室对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接受与保管情况,档案异地、异质备份情况; 6.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 7.贯彻落实《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情况; 8.非国有企业档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9.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农业和农村档案、民生档案、“双联”活动档案、精准扶贫档案、民生档案的整理和管理情况。 (二)重点检查(4月25日-5月20日)。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县级领导带队,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人社局、司法局、农工部、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档案局等单位组成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深入各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听汇报、现场(办公室、档案室、查阅室、计算机房、展室等)查看等形式,严格按照9项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县。 二、认真搞好自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切实按照确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于4月25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档案局。 三、加强领导,靠实责任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档案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定专人,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彻底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到位、重视支持不够、档案法制观念淡薄、对档案事业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真正把档案工作及其法制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全县档案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为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细则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附件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细则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1、《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 2、国家档案局8、9、10号令;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及甘肃省《实施意见》; 5、《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6、《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7、《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8、《甘肃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9、《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档案行政执法要求检查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法律法规内容的知晓率。 二、档案管理机构落实情况 乡镇、村的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六有六全”标准(甘肃省“千村百乡”档案工作示范工程实施办法)检查落实情况。县直单位和驻县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要确保档案安全和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历年档案年报的统计上报情况(具体查看档案年报表内数据) 对照历年档案年报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已整理的档案和未完善整理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室的落实情况 1、乡镇有两间以上档案用房。 2、村级档案室可与村党支部或农家书屋等统筹安排,至少保证有两套五节铁皮档案柜。 3、县直单位和驻清单位档案室应满足《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要求,确保本单位档案管理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