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031-123245-689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5-27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17〕62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17〕62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县粮食持续增产,经作、林果、畜牧等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和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甘农牧发〔2016〕147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科学文化素质和掌握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由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协调林业、畜牧、果业等部门,组织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和有关领导依法依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

   

    第三章  认定原则程序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按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报者填写《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提交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条件审查。
    (二)条件审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认定小组。
    (三)评审认定。认定小组依据认定管理办法,按照认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认定,并将评审认定结果报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证书颁发与管理。认定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按照农业部统一式样和规格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基本条件:年龄18-60周岁,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粮食种植15亩以上,经济作物(林果、中药材、蔬菜、油料等)种植5亩以上(经济效益显著的可放宽到3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年存笼1500只以上,肉鸡年出笼8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5头以上,羊年出栏150头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且产业收益显著。畜禽养殖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三、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自觉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全过程,且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四、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五、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六、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第九条  分级认定标准: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照如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初级职业农民: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审核通过,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审核通过,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一)18—55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里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三)能在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四)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审核通过,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四)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五)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证的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效益情况及下一周期安排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不具备认定标准岗位资格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规模不符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