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办发〔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支持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扶持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已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课程学习,经考核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
第二章 支持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优先参加新型农民培训项目,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四条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同等条件下各类生产用地优先供给新型职业农民。 第五条 规模化养殖业、种植业生产用电、用水、用地(办公及仓储、加工)执行省物价部门有关优惠政策,并优先办理所需手续。 第六条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液配送等服务。积极扶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积极引导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全程对口扶持,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县(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专业合作社的予以优先认定。县政府相关涉农部门负责指导新型职业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 第八条 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减轻职业农民因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应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对参保新型职业农民优先赔付,减轻职业农民损失。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 第九条 享受以扩大适度规模和标准化农业生产为主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支持力度;对新型职业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新型职业农民在我县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养老、医疗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专业合作社、示范专业大户,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