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031-123255-323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9-07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17〕117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17〕117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清水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      

市政消火栓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是保障城镇运行安全、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保障。调查发现,我县市政消火栓历史欠账较多,主城区完好市政消火栓仅46个,乡镇主街道无市政消火栓,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配套不同步,为我县灭火救灾工作留下了隐患。各级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县住建局、水务局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住建局、水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供水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联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账不欠、老账逐年还”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确保在2017年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同步配套
  (一)加强同步设计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工程,县住建局在规划方案并联审查环节,要重点加强供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的方案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要将市政消火栓及其管网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同步设计的,初步设计不予批复,施工图设计不予备案。
  2.市政消火栓设计应当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等要求,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一侧布置并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桥梁桥头和隧道出入口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符合在距路边0.5米-2米范围内设计,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市政消火栓的阀门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3.在建设市政给水管网时,供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即: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火栓进行保护,且相邻间距不超过120米。      

(二)加强同步施工监管
  1.县住建局、水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与供水管理部门的沟通,督促供水企业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确保与县城道路工程同步完工。未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县城道路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2.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参与县城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县公安消防大队,并将竣工测绘资料电子件报送县住建局,纳入基础设施数据库。
     

3.已建成市政供水的乡镇必须在主街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补建市政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建设密度但总量不应少于5个,重点设置在乡镇政府、中心学校、卫生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部位的街道。      

三、合理安排,确保市政消火栓欠账限期整改到位      

(一)全面梳理,系统测绘。县住建局、水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供水单位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现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形成市政消火栓(含供水管线)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包括市政道路、管网、市政消火栓基本信息和图纸)。各乡镇政府应当于2017年底前将市政消火栓建设情况报送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县住建局、水务局、公安消防大队要针对梳理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补足历史欠账。我县要制定补建计划,明确项目建设时序,落实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县住建局、县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底对我县各乡镇市政消火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监督,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会同县供水管理部门督促供水企业按照《清水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对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对发现市政消火栓不适应实际需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或技术改造。各乡镇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对需要增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市政消火栓,要及时纳入补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