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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清水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政消火栓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是保障城镇运行安全、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保障。调查发现,我县市政消火栓历史欠账较多,主城区完好市政消火栓仅46个,乡镇主街道无市政消火栓,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配套不同步,为我县灭火救灾工作留下了隐患。各级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县住建局、水务局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住建局、水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供水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联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账不欠、老账逐年还”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确保在2017年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同步配套 3.在建设市政给水管网时,供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即: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火栓进行保护,且相邻间距不超过120米。
(二)加强同步施工监管 3.已建成市政供水的乡镇必须在主街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补建市政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建设密度但总量不应少于5个,重点设置在乡镇政府、中心学校、卫生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部位的街道。
三、合理安排,确保市政消火栓欠账限期整改到位
(一)全面梳理,系统测绘。县住建局、水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供水单位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现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形成市政消火栓(含供水管线)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包括市政道路、管网、市政消火栓基本信息和图纸)。各乡镇政府应当于2017年底前将市政消火栓建设情况报送县公安消防大队。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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