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17〕133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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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发〔2017〕133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广播电视 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清水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一、总则 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确保中央、省、市、县政令畅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广播电视信号不间断,高质量传输,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进行处置,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快速恢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增强广播电视播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清水县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属地管理。在当地县委、县政府和文广局的统一领导下,广播电视播出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本预案的要求,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及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确定应急保障等级,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 3.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技术、后勤保障、播出、传输、监测和相关单位随时保证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4.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安全播出行政主管部门、运行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相关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切实担负起领导、指挥和处置责任,既要职责分明,团结协作,又要杜绝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问题。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水县境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需要广播电视在宣传、技术和装备方面配合的应急处理。 (四)工作要求 播出机构在正常的广播电视播出过程中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长效机制,避免因值班人员工作疏忽而引起影响播出的事件(如广播电视节目受到非法干扰、火灾、盗窃等)发生,将播出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在发生突发事件当班人员处理不了时,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预案指挥机构 (一)安全播出应急领导指挥部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部是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清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清水县公安局、国网清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清水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清水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清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清水县广播电视台台长,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清水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副台长及局属相关股室内负责人组成。 (二)安全播出应急小组 信号保障组:播出机房全体工作人员 传输抢修组:省网络公司清水分公司全体成员 公共服务组:清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规划技术股全体成员 (三)联系方式 应急领导办公室电话:0938-7151356 三、职责分工 (一)总指挥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全面指挥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协调调动广播电视、公安、供电、电信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理,事后对事件进行总结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副总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类别、严重情况调动指挥应急办公室、应急小组对突发事件影响播出的情况进行快速处理,使播出机构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快速恢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同时直接向总指挥报告突发事件详细情况,由总指挥调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三)应急领导指挥部成员部门 1、公安局 突发事件发生时在总指挥下达调动命令后,主管领导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大队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现场加以控制处理,必要时可直接指挥文化广播影视局应急小组。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总指挥。 2、供电公司 当突发事件使播出机构电力系统遭受破坏严重影响播出时,在接到总指挥下达的指挥命令后,主管局长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大队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电力系统进行抢修,之后将抢修结果报告总指挥。 3、电信局 当突发事件发生使播出机构的通信、互联网等遭到破坏,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其它情况时,由总指挥下达指挥命令,其主管领导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快速抢修通信设备,并对处理结果报告总指挥。 4、其他相关部门 当突发事件涉及到除领导机构成员之外的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由总指挥临时进行指挥调动,该单位主管领导应给予积极配合并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控制处理。 (四)应急领导办公室 应急领导办公室是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的常设机构,平时主要收集应急事件的各种信息。信息内容为:对广播电视各种干扰信息,有线电视网络插播信息,火灾、盗窃、水灾、地震、暴力攻击信息等。信息的来源: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乡镇、群众举报、公安局、县610办公室、县安委办、县地震局、县水务局等。平时要保证和这些部门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向副总指挥报告,由副总指挥确定起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起动后,通知应急处理小组,并做好指挥车辆、运输车辆、通讯设备等其他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详细情况,之后写出详细报告材料向市文广新局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 (五)应急小组 负责对受破坏的播出设备、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抢修保护,人员救护、保护现场等,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处理其它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危害信息的收集 1、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县文广局要加强同县公安、安全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范工作。 3、县文广局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各播出部门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县文广局要密切注意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对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发生灾害性情况应主动同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灾害的发展动态。 (二)预警 县文广局要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三)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或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系统等方式发布。 (四)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县文广局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保障等级,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网络的安全防范,做好人员、设备、技术准备,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储备、调配必要的应急播出资源,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五)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清水县文广局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指挥体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责任明确,确保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反映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令行禁止。 五、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重(I级)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二)突发事件级别和条件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四千户以上中断1小时以上; 2、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分钟/每套以上); 3、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县广播电视主要节目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四千户以上信号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部分播出区域被封闭,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8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由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造成的县有线电视前端总出口线路损坏,无法传输有线电视信号;县广播电视播出、发射设施部分损坏或断电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停播; 7、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被全部封闭,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4、由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5、因人为破坏或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三)信息共享和处理 事件报告: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向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县文广局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县安全指挥部值班室报告。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或可能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 5、发生或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接到事件报告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和县文广局主要领导报告;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视情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1)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影响范围、性质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由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事件处理过程、事件原因。 (3)总结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县文广局于事发后18小时内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县应急办、市安全播出指挥部上报书面材料。对事件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事件报告的处置:接到报告的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县文广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 越级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信息发布 1、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县文广局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经县文广局授权,县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播出紧急情况下的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3、在我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指令县文广局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 (五)保密原则 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漏。 (六)分级响应 “IV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县文广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方案,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施、设备和损坏线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加强监测,确保中央、省、市、县一套节目安全播出。 “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适时向全县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启动安全播出应急备份方案,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根据需要对本系统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进行统一安排; 3、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3、播出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4、发生造成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县防邪办、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5、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3、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应急播出; 4、播出部门按要求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5、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必要时供电部门对插播区域断电),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县防邪办、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6、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发生需广播电视部门支援的突发事件: 1、接到县委、县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广电部门应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县委、县政府指令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3、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全力配合支持。 六、调查分析评估 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坏、恢复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的方案措施。 七、应急结束 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导致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因素消除,危险隐患排除,广播电视恢复正常播出,各播出设施、设备工作稳定。 I级、II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文广局经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III级、IV四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决定。 八、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征集、借用的物质进行清理、归还,无法归还的按价赔偿。 2.调查报告 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对类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并写出调查报告。 九、应急保障 技术保障: 1.建立和完善备份系统,各播出单位应具备光纤、卫星、数字微波等多种信号源,保证提供可靠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 2.县广播电视播出部门,播出节目必须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主要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 3.电台、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4.有线网络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查人员和专用车辆。 5.各播出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库。 6.广播电视系统应配备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电台、电视台对播出节目接收情况应有专人监视。 7.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补救。 监测手段保障: 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对重要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手段。 2、电视台对本台播出节目应设专人监听、监看和记录。 通信保障: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播出预警发布和指挥调度系统,并确保与上级部门的联络畅通。建立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保证通信畅通。安全播出指挥部人员发生变动或通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经费保障:县文广局要落实经费,妥善解决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工作费用问题,其中包括通讯、监测、交通、信息处理所需的设备和相关费用。 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 县文广局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备案。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具体、责任明确。预案制定后须经实际操作验证,确保实施有效。 2、预案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培训及演练 加强对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对于已形成的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十、监督检查 对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不当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突发安全播出事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十二、附则 本预案由清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本预案由清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