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031-123304-378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12-22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15〕129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15〕129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清水县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48号)和《天水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天政办发〔2015〕95号)及相关会议精神,构建我县文化传承体系,加快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以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为基础,以遗产展示和文化传承为核心,以博物馆建设为载体,全面展现我县历史文化风貌,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历史再现”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新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的综合价值,激活历史文化资源的生命力,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创造性转化,更好地展示我县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重点
   1.按照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部署,突出轩辕文化、先秦文化、民俗文化、古民居文化、农耕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品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县博物馆集群建设,辐射带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展示与合理利用,传承弘扬华夏文明,提高文化软实力。
   2.以传统村落为核心,重点做好古建筑的活化展示,依托古村落、古民居,发展各类小型民办博物馆,再现古城、古镇、古村的历史风貌。
   3.以清水独特的民间民俗文化为依托,围绕清水独特的风土人情、生活方式和民俗风貌,全面发展特色鲜明的民族、民俗、宗教等专题特色博物馆。
   4.以工业产业聚集地为核心,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具有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展示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全方位展示我县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市上的安排,2015年我县新增博物馆2个(宋墓遗址博物馆1个,贾川乡梅江村“乡村记忆”博物馆1个)。计划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新增博物馆2个,博物馆总数增至14个,基本形成博物馆网络服务全覆盖,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建设期(2015年)。按照博物馆分类,年内新建博物馆2个(宋墓遗址博物馆1个,贾川乡梅江村“乡村记忆”博物馆1个),努力拓展博物馆体系空间和数量类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历史再现”工程顺利开局。
   1.建设遗址博物馆。完善清水宋墓基础设施,从导览、讲解、标识等方面加以改进,改善陈展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完成宋墓遗址博物馆建设。
   2.建设乡村记忆博物馆。借鉴博物馆展示和服务理念,依托贾川乡梅江村古村落,立足丰富的乡土文化资源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精神文化需求,完成贾川乡梅江村“乡村记忆”博物馆的建设。
   (二)重点发展期(2016-2020年)。加速文化与旅游融合,纵深拓宽建设领域,分年度、有计划地深入推进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优化博物馆空间布局,丰富博物馆类别和主题,完成10个博物馆建设任务,形成全县博物馆事业全面发展、珍贵文化遗产资源得以有效保护和充分展示利用的新局面。
   1.提升行业博物馆建设服务水平。全面完成清水县博物馆新馆建设,扩大博物馆受众范围,大力提升博物馆陈展水平。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和传承基地建设,我县至少要建设1-2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展览馆,集中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辟游览区,充分发挥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社会教育等功能。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行业博物馆政策措施,做好清水县工业、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以及记录和见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历程的行业博物馆建设。
   2.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博物馆。认真落实各项民办博物馆优惠支持政策,大力扶持、引导广大民间收藏者,利用丰富的民间文物藏品和艺术品、奇石、邮票、手工艺品等特色藏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旅游景区、乡镇、社区设立民办博物馆。发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优特产、特色小吃、说唱艺术等演示、展示、制作和销售为内容的活态博物馆,使民办博物馆成为全县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全面加快遗址博物馆建设。优先推进文化遗址和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景区游客承载量核定工作,更好地保障文物安全、游客安全和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重点实施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民居、红色革命旧址的展示工作。加快李崖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将这一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成遗址类博物馆。
   4.推广建设乡村记忆博物馆。结合我县基层公共文化中心、“乡村舞台”建设等文化项目的实施,对全县现有的各类乡村文化陈列进行充实规范,在有条件的乡镇普及推广建设“乡村记忆”博物馆,及时记录和保存广大农村的文化传承与时代记忆,打造广大群众寻根溯源、寄托乡情的文化平台。通过民俗展、乡情展、沿革展等多种形式,展示反映农村生活传统、劳作传承、民间习俗、礼仪道德及乡村变迁的实物、图片等资料,以及农村使用过的老旧物件,更好地配合“人的新农村建设”,让村民看得见过去、留得住记忆、记得住乡愁。
   (三)巩固提升期(2020年之后)。在全面完成全县“历史再现”工程14个博物馆建设的基础上,从2021年起,全面转入博物馆建设巩固提升期。把进一步巩固全县博物馆建设成果作为一项长期建设任务,以活动的开展为抓手,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不断整合全县博物馆藏品资源,丰富博物馆资源利用途径,鼓励国有和民办博物馆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出一系列反映我县民族民俗文化的特色专题展览,促进全县各类藏品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势互补,提高陈列展览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作出更大贡献。
   四、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1.各乡镇、各部门严禁占用国有文物建筑开设私人会所,严禁出现为少数人服务与文物建筑或博物馆的宣教、展示、研究、保护和开放服务功能无关的经营活动。
   2.不得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3.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赠与、出售、租赁、承包、转让、抵押给其他单位,开展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
   4.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属于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以其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5.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6.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建立健全博物馆绩效考评机制。
   1.享受中央财政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的博物馆,每年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安排挂钩。
   2.非遗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运行评估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国有博物馆评估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3.“乡村记忆”博物馆由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每年进行检查评估,帮助其规范化发展。
   4.遗址类博物馆运行评估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三)建立完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
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任务,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博物馆的决策和评价,指导博物馆订立章程,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运行机制。推动博物馆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依法自主运作,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现发展模式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强化博物馆的公益性,增加管理的公开透明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历史再现”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取得工作实效。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分别成立县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强化政府主导,拓宽筹资渠道。县政府将结合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举办展览、免费开放等社会股务活动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范畴。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努力创新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公益资金和企业、个人投资支持“历史再现”工程。民办博物馆举办者应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同时鼓励申请设立博物馆基金会,向社会募集办馆资金,形成社会力量支持“历史再现”工程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优惠政策。把博物馆建设列为政府重点扶持项目,在建设用地、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给予支持。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要求,对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给予优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政府提供、低价出租等途径改善民办博物馆馆舍条件。鼓励将使用不当的文物古建筑开辟为博物馆,个人、集体所有的文物古建、古民居开辟博物馆的,县政府将在馆舍维修、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同一处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分属不同所有者并影响整体展示的,要积极协调产权置换,理顺管理体制。
   (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对县“历史再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大力组织国有博物馆对“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和民办博物馆进行帮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开放灵活的博物馆科学文化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馆校教育合作长效机制,发挥博物馆的教育研究和文化传播功能。进一步形成博物馆基础研究和特色文物保护技术研发应用工作机制,编辑出版文博系列学术研究成果和各类社会普及性读物。
(五)壮大人才队伍。坚持引进人才和自身培养并举的原则,重视和加强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组织人社部门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考人员中,调配一批专业对口或相近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博物馆工作,发展壮大博物馆建设人才队伍。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博物馆业务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博专业知识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为博物馆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