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031-123318-249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12-25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14〕168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水县人民防空...
发布日期:2015-01-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14〕168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清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清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水县人民防
空办公室清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63号)和《中共清水县委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县委发〔2014〕59号)精神,设立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清水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城乡规划职责划给县规划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将清水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监督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及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四)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概算审核、开(施)工报告审批的综合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全县重大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指导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及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负责建筑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工作;协调建筑企业的县内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政策,制定全县城乡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供热、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环卫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与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市场开发建设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八)负责全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拆迁市场。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和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新技术利用及革新工作。
    (十)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及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
    (十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和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限期治理、“三同时”、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等制度,指导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十六)负责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十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参与重大经济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参与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
    (十九)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报批农村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和报批全县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实施,参与核与辐射应急事故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一)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按照废物名录及污染防治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二)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环境保护治理污染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组织开展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三)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县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二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绿色单位系列创建活动,指导和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争取国家和省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六)承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政务公开、信息宣传、信息化建设、来信来访、两案办理、后勤保障及综合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工作;负责机关及局系统党建、党务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和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局系统退休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局属企业改革工作。
    (二)建筑管理股
    拟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监督设计企业、建筑企业、造价咨询等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定额监督管理及工程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及招标投标,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商品房屋工程质量投诉;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建设股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园林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工程项目论证和勘察设计审查、施工进度协调、交验交管工作;协调指导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城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战略和中长期计划、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协调县域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县城和建制镇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权限规定,负责供水企业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城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工作;指导全县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编制全县小城镇、乡(集)镇体系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镇容镇貌和绿化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的年报统计工作。
    (四)市政股
    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及市政所辖居民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及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管理、监督、检查、收取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等费用,受委托清运县直单位、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五)城市供热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城市集中供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用热事业的近期规划和总体规划;参与供热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把好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关;对供热单位缴费和热用户室温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落实供热行业行政执法与监察工作;对供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行使仲裁权;督促、检查供用热单位做好采暖期前的准备工作;查处供、用热双方的违章行为;会同物价部门测定、调整供热价格,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监督执行;督促、指导、落实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县城镇棚户区和旧住宅区的更新改造工作;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县属及驻县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拆迁市场;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核、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区房屋拆迁的宏观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裁决房屋拆迁有关事项;负责县域外进入我县房地产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人防股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规范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组织制定并落实人民防空通信网、警报网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环境管理股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草拟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城市噪声污染状况,提出限期治理项目,并按批准名单监督检查完成;依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参与我县经济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县管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各类工业项目、城镇开发建设项目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并组织对这些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查,实施监督和验收;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自然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条例,拟定本县相应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负责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农产业灌溉工程、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城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森林、草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办“清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并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惜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安全;指导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宣传股
    负责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法制工作,组织对县内城乡建设和环境政策问题的调研,拟定县级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性文件;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承办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诉和行政复议;负责综合性环保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全县环保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宣传机构搞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县年度环保计划、绿色行动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编写各类环境统计报表;监督国家、地方环境标准执行情况;管理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和资质认可,协调引进推广。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兼环境保护局局长(正科级)1名,副局长4名, 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建设局归口管理的市场建设中心调整为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清水县环境保护局)局管理。
    (二)将原隶属县建设局管理的县房管局调整为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清水县环境保护局)管理。
    (三)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协作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四)将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所属机构整体划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管理,其他有关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