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14〕164号 清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发布日期: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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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发〔2014〕16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清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63号)和《中共清水县委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县委发〔2014〕59号)精神,设立清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责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1.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 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按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减少审批事项,整合行政审批职能,简政放权,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2.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的统一监管职责;加强商标的保护职责;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3.大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网络交易市场执法体系,构建网络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4.整合投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5.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规定,依法对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四)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五)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七)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质量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仲裁检定;依法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产品质量状况、事故的调查,负责无证生产的查处;宣传贯彻国家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监督标准的实施。管理农业标准化和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强制检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十)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实施质量技术与安全监察;组织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计量、标准化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承担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行风作风建设和本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机关财务、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三)法规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12315执法体系建设;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股(网络经营监督管理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指导建立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 (六)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受理商标咨询、查询,办理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和商标补证工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工作;查处商标一般违法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建立商标数据库,开展宣传品牌推广工作;指导商标协会工作。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办理广告业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及调研分析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七)注册登记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指导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企业信息公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八)质量监督股(质量技术稽查队) 负责辖区内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专项抽查和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工作,承办无证生产的查处;依法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活动中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计量、标准化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九)标准计量股 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标准,监督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承办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股 依法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十一)经济检查股 指导、监督工商所(分局)的执法办案工作;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工作人员的业务训练,提高执法办案队伍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直销监管、禁止传销等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市场经营违法行为;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负责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规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反走私、反假币和“扫黄打非”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兼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正科级)1名,副局长3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纪检书记1名。所属机构行政编制35名,事业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16名,其中:正科级7名,副科级9名。 五、所属机构事宜 (一)直属行政机构 清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建制,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主要职责:同经济检查股。 (二)派出机构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6个,清水县永清工商所、清水县金集工商所、清水县白驼工商所、清水县山门工商所、清水县远门工商所和清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均为正科级行政建制。工商所行政编制各3名,其中:所长各1名,副所长各1名;城关分局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主要职责: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对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类经营行为开展市场巡查,推行市场商品准入制,依法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杈益,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辖区内的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受理、审核、办理辖区内无前置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指导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对其使用商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杈;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收取上缴罚没款物;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 清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主要职责: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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