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办发〔2021〕63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相关单位: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甘肃省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方案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条例》贯彻落实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既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对于推动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处置行为规范化,有效打击“无照驾驶”乱象,提升防非处非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久战,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尽快落地见效,为我县“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工作措施,健全《条例》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健全处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通过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企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财政局作为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乡镇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二)强化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县乡分级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监管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以及第三方机构数据,实现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尽快搭建联合调查认定、风险处置协同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要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前,要与相关部门会商,综合研判和评估风险,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处置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
(三)加强法制建设及保障工作。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在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大对乡镇非法集资行政执法的指导力度。要依托现有综合执法力量,并赋予其处非执法职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着力提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水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坚持刑事打击力度不松懈,持续发挥刑事打击震慑作用,确保司法手段不弱化、行政处置更强化、行刑衔接不断档,形成行刑并举、相互支撑的工作格局;要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人员配备要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相适应,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为调查认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等相关职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条例》贯彻落实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在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特别是要以自然村为单位,充分利用高音喇叭反复播放录制好的《条例》音频。要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精神,切实提升处非战线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健全上下联动的处非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各相关协会团体、各金融机构等多方作用,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率和参与率,推动形成全社会主动运用《条例》防非处非、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正面引导,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为《条例》在我县贯彻施行营造良好环境。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条例》有关情况及工作成效列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积极督促指导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条例》施行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贯彻《条例》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