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办发〔2023〕55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停止执行《清水县工业园区企业
入园奖励优惠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停止执行〈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甘商务办发〔2023〕214号)相关要求,依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45号)文件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执行《清水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奖励优惠办法(试行)》(清政发〔2022〕25号)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028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