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22〕42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水县城镇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城镇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清水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清水县城镇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全县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尽快恢复正常供气,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燃气供应系统发生重大影响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比较轻微的事故,视情由事故发生地各乡镇、县住建局、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我县燃气突发事故主要类型为:
1.燃气处理、加工和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供应中止;
3. 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处理和输送受阻或气源储配站、灌瓶站被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 储配站罐体泄漏,无法通过正常操作切断泄漏源;
5. 天然气输配、应用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
6. 主要供气和输配管网由于突发性灾害、毁损等原因造成干管断裂或破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7. 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有效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有关部门、乡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4.2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统筹安排各单位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加强各单位的协调与配合,确保紧急信息及时报送,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以保障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燃气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落实燃气突发事故应急责任制度。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指挥机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国网清水供电公司、燃气经营企业、乡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及时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负责下达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必要情况下,请求省、市有关部门支援,邀请专家进行救援指导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救援、停气、供气等信息。
2.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为县指挥部启动和结束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全县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通报、报告;向县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燃气突发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赔偿等善后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机构
由县住建局组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评估。
3 事故分级
按照燃气突发事故对我县供气系统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我县实际,将燃气突发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
3.管道燃气气源中心发生泄漏、爆炸或严重火灾,导致气源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
4.管道燃气气源的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一时无法恢复正常,有可能大面积影响供气系统供气;
5.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县内无法补充气源5天以上,供气系统将会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3.2 Ⅱ级(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源的燃气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有可能影响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
4.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县内无法补充气源5天以下,供气系统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3.3 Ш级(较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Ш级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
2.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4 Ⅳ级(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
2.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监测预报
建立健全我县燃气突发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燃气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县的燃气突发事故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住建局负责实施我县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我县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测方法、程序与信息渠道,开展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等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报告。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实施对县内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主要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我县供气动态实时监测;
2.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动态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突发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特别要加强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以及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监测预报。
4.2 预防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我县燃气安全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我县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
各乡镇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作用,结合区域特点,加强检查监管,实现对燃气管线设施及其建设、维护的长效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工作指导,及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住建、消防、应急管理、各镇等单位建立安全协作网络,设置安全协管员,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定期沟通燃气管网设施的动态情况以及相关改造建设计划。运用技术手段,建立燃气突发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5 事故报告
5.1 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有关应急组织或单位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处置,并初步确认事故等级;
2.有关单位须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县住建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对收集到的事故报告进行分析审查,符合燃气突发事故预警标准的,及时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县指挥部;
3.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以快报形式,分别报县住建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应在1小时之内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5.2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储气容积、管道长度、事故发生时燃气储存量;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 先期处置
发生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接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2.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3.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 应急处置
6.1 预案启动
1.燃气经营企业接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经县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视情报告市有关单位;
2.县住建局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住建局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了解并核实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意见,并向县指挥部汇报;
4.县指挥部视情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现场情况制定供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方案,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5.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在县指挥部的协调下,按照具体应急响应的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6.2分级响应措施
6.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县指挥部办公室:预案宣布启动后,县指挥部总指挥亲自带队,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和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联系省、市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立集中办公场所,抽调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联络员集中办公,同时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应急值守。
(2)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立即带队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相关施工企业协助参与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因燃气突发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建(构)筑物等相关技术资料。
(3)县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应急救援等信息;及时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即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发现网络上出现的造谣行为,及时告知县公安局网警大队落地查人、依法处理。
(4)县公安局:接警后,主要负责人亲临指挥,加强警力,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做好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对阻碍现场救援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安排警力,对事故现场加强巡逻防控工作。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亲临指挥,救援人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采用堵漏、稀释、驱散等方式开展救援抢险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周边地区调配救援设备和人员。
(6)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带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督促、指导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7)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指挥部要求,主要负责人亲临指挥,立即协调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以备运送人员、抢险物资及应急气源等。
(8)县卫健局: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事发地,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主要负责人亲临指挥,转移重伤人员;开展防疫、防毒治疗等工作;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员救治情况,视情向省、市请求医疗援助。
(9)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主要负责人带队,立即携带装备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对事故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估,会同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拟定人员疏散建议方案。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带队,立即携带装备到达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出意见,对修复后特种设备使用进行检测和监督。
(11)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带队,立即监测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利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系统,通过短信、广播、电视、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停气等预警信息。
(12)国网清水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立即携带装备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正常用电。
(13)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关闭相应阀门,切断气源,通知重点供气影响地区的用户;组织人员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其它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14)事发地地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到达现场,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立即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15)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2.2 Ш级应急响应
(1)县指挥部办公室:预案宣布启动后,副总指挥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联系专家工作组给予技术支援;现场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2)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立即带队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根据需要提供因燃气突发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建(构)筑物等相关技术资料。
(3)县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应急救援等信息;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县公安局: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分管负责人亲临指挥,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做好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5)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分管负责人会同专业技术人员立即携带装备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对事故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估,提出人员疏散建议。
(6)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指挥部要求,分管负责人亲临指挥,立即协调所需车辆、船舶,以备运送人员、抢险物资及应急气源等。
(7)县卫健局: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事发地,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员救治情况。
(8)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带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督促、指导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9)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亲临指挥,救援人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采用堵漏、稀释、驱散等方式开展救援抢险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周边地区调配救援设备和人员。
(10)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带队,立即监测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利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系统,通过短信、广播、电视、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停气等预警信息。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带队,立即携带装备到达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出意见。
(12)国网清水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带队,立即携带装备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正常用电。
(13)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重点供气影响地区的用户,组织人员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其它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14)事发地乡镇:分管负责人到达现场,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立即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
(15)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2.3 Ⅳ级应急响应
(1)县指挥部办公室: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及分管负责人到达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2)县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应急救援等信息。
(3)县公安局: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做好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工作人员立即携带装备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5)县卫健局: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事发地,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
(6)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督促、指导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7)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采用堵漏、稀释、驱散等方式开展救援抢险工作。
(8)县气象局:立即监测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建议。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携带装备到达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0)国网清水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携带装备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正常用电。
(11)燃气经营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重点供气影响地区的用户,主要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2)事发地工作人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
(13)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3应急结束、变更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提出终止或变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在县指挥部未下达应急结束之前,各成员单位和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应急工作,擅自离开应急岗位。
6.4 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燃气经营企业向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燃气突发事故的原因,从供气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要求事故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由燃气经营企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地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1.2 专家技术力量
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地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7.1.3 应急管理力量
由县指挥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县指挥部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储备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以满足抢险需要,非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建立调配联系通讯录。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 宣传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3.2 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我县燃气行业的特点,对各燃气经营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7.3.3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开展演练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清水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清水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为加强全县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成立清水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宋贤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总指挥:赵建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崔小林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爱民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国桢 县发改局局长
苏富祥 县财政局局长
韩 勇 县民政局局长
董魁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蔡小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邵继平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魏天军 县交通局局长
任亚明 县工信局局长
张 浩 县卫健局局长
王长荣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金海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桑建军 县消防大队队长
马启斌 永清镇镇长
王 斌 国网清水供电公司经理
杨殿栋 清水县国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来喜 清水县陈华气站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崔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04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