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bf/2022-00008
  • 发布机构:清政办发
  • 成文日期:2022-12-27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办发〔2022〕93号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2293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8      

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清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辐射事故;

(4)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事故;

(6)其他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1.4  应急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2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涉核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钍)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辐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落实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较大(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调查处理和报告审定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救援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

(1)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牵头,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指导开展辐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

(2)应急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专家组,确定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组织辐射应急医疗专家组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等措施;负责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3)应急处置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装备支援等工作;负责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开展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4)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5)应急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卫健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的临时医疗与办公场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牵头,有关单位中从事辐射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或委托省、市级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组成。

主要职责: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社会宣传、新闻报道工作

(2)县委网信办:配合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被盗放射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实际情况,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4)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

(5)卫健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6)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能力维持等资金保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交通工具的支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保障交通运输流畅。

(8)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信息报送、应急监测、定性定级等工作;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向上级报告和向公众公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9)县自然资源局: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10)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11)县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期间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

(12)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河湖及水工程相关资料,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依次为级(对应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对应重大辐射事故)对应较大辐射事故)对应一般辐射事故)

级、级及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相应级别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2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2.1  先期应急处置

对县辖区内发生的任何辐射事故,事发地乡镇政府或事发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在初判辐射事故类型和级别的同时,第一时间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研判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2  较大(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和事故报告信息,按照下列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实施环境监测,并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应急监测组,尽快确定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

(3)组织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配合市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确定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4)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配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现场取证,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组织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及时跟进辐射事故应急进展,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和统一安排,对应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媒体和社会进行发布;

(7)开通与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2.3 特别重大(级)和重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省级应急响应队伍汇报事态发展和事故处置等情况。

3.2.4  扩大应急

对波及我县的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在接到市政府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县政府安排部署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在市政府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做好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市政府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议

3.3 辐射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还应同时向县公安部门报告,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县卫健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直至上报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2  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保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汇报,并于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事故类型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续报须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5 应急状态的终止

3.5.1  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的条件:

(1)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可控无继发的可能;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经降低至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县应急指挥部应逐级上报至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属地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3.5.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2)科学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生态环境部门参照省级、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专家咨询组和县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建议,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3.5.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牵头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0天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在一周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4.2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辐射事故。

4.3  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能力建设、资源整合等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我县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4.4  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4.5  制度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正常使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4.6 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安全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4.6.2  应急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制定辐射事故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6.3  应急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能力,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实战能力。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清政办发〔2018〕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清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备注

1

县委宣传部

7151500

7151500


2

县委网信办

7151500

7151500


3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

7571832

7571832


4

县公安局

4941514

4941514


5

县卫健局

7151101

7151101


6

县应急管理局

7151517

7151517


7

县交通运输局

7151175

7151175


8

县工信局

7156400

7156400


9

县财政局

7151037

7151037


10

县自然资源局

7151522

7151522


11

县水务局

7151353

7151353


12

县气象局

7151266

7151266




附件3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附件4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7926.htm